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范全疆血费减免工作,提升无偿献血者服务保障水平,增强无偿献血者荣誉感、获得感,激发社会公众参与无偿献血的热情,现统一全区“血费减免”标准。
一、服务对象
适用对象包括: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含军队和兵团)参与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本人;献血者的直系亲属(包含父母、配偶、子女);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本人;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费用范围
减免用血费用是指用血者输注的血液品种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不包括用血者自身因需要输血所产生的血液检测及输血所需其他相关费用。
三、减免标准
(一)减免血费核算标准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血液制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减免工作。
2.血费减免的核算标准按实际用血费用:(1)捐献全血,使用血液及血液成分(含单采血小板)时均以200毫升全血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2)捐献单采血小板,使用单采血小板时按照单采血小板的价格计算;使用除单采血小板之外的其他血液及血液成分,则按照全血的价格计算。
3.单采血小板换算规则: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换算为400毫升全血。
(二)减免政策标准
1.献血者本人:在自治区范围内献血后,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不限量免费用血,5年后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在自治区范围内献血累计达800毫升及以上,终身免费用血。
2.献血者直系亲属:享受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献血者配偶及直系亲属免费用血量累计不得超过献血者的献血总量,按实际用血情况依次扣减,直至额度用完。
3.献血者与其直系亲属的用血减免标准相互独立,互不相互影响。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之间不重复减免。
4.对于既往有用血报销记录的,按照新的核算规则确定献血量减免剩余额度,用本人/直系亲属累计献血量总和扣除历史已减免的献血量,剩余献血量即为实际可减免额度。
5.献血者用血费用减免不与其它医疗待遇报销情况相关联,仅依据既往献血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6.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本人、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配偶、父母、子女实行终身免费用血。
(三)减免费用分摊规则
1.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用血费用减免,按本自治区内不同地区(不含兵团和军队)的无偿献血量累计。
2.若献血者在多个地区的献血量均满足相应血费减免条件,由献血者自主选择血费减免报销血站,各血站须积极配合,严禁互相推诿。当献血者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血站的献血量相加才能满足不限量血费减免条件时,相关血站按献血者献血量占比分摊用血减免费用,献血者可自愿选择多个血站按比例进行报销。
本标准自2025年7月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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