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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察)文综罚字〔2026〕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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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洪洪商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许可发行其作品行政处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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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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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8月17日12时 35分,察布查尔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位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爱新色里镇的洪洪商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货架上发现有《写字课课练人教版(二年级下册)》等出版物,共计20本。现场负责人李某向执法人员出示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6254022MA79M7JP2R的《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26年8月18日,察布查尔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洪洪商店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营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以一般程序立案调查。 2026年8月19日,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洪洪商店现场负责人李某接收调查询问,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2026年8月31日,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洪洪商店销售的《写字课课练人教版(二年级下册)》等20本出版物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2026年9月10日,察布查尔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20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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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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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警告;2.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20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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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洪洪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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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6254022MA79M7JP2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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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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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9月10日 |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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