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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季度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办案台账

2026-04-29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县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行政处罚金额(元) 没收违法所得(元) 处罚程序(简易/普通/听证) 执法
类别
1 察农(农安)罚〔2025〕12号 伍*梅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伍*梅 2025年9月16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良繁场安班巴格村蔬菜基地进行监督抽查,对种植户伍*梅准备上市的芹菜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样编号:XJNZJ/D13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20251662-078),该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项目中噻虫胺、阿维菌素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噻虫胺标准值为≤0.04mg/kg,检测结果为0.16mg/kg;阿维菌素标准值为≤0.05mg/kg,检测结果为0.44mg/kg),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2026.1.12 1000 80 普通 农产品质量安全
2 察农(大工)罚〔2026〕1号 李*义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李*义 2026年1月4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办理农用机械过户业务时发现,农机户李*义所属轮式装载机逾期未检验。经查,李*义所属牌照号为新40工02471、型号为:天宇ZL930型轮式装载机已逾期5年零1个月未检验。 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或者使用其他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之规定。 2026.1.19 2000 0 普通 农机(大型工程机械)
3 察农(农安)罚〔2025〕4号 韩*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韩*存 2025年9月15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绰霍尔镇龙沟村待上市蔬菜进行监督抽查,其中该基地种植户韩*存种植的芹菜的抽样检测报告(抽样编号:JD202509074),检出有甲基异柳磷残留(检验报告编号:No:2025-JD-548,残留值1.21mg/kg),不符合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及农业农村部第536号公告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认错态度端正,主动铲除使用了禁用农药甲基异柳磷的芹菜,属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 2026.1.22 4000 0 普通 农产品质量安全
4 察农(农安)罚〔2025〕5号 周*兵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周*兵 2025年9月15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绰霍尔镇龙沟村待上市蔬菜进行监督抽查,其中该基地种植户周*兵种植的芹菜的抽样检测报告(抽样编号:JD202509075),在该批次芹菜中检出有毒死蜱、甲基异柳磷残留(检验报告编号:No:2025-JD-549,毒死蜱残留值0.064mg/kg。甲基异柳磷残留值0.24mg/kg),不符合《禁限用农药名录》及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农业农村部第536号公告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认错态度端正,主动铲除使用了禁用农药甲基异柳磷的芹菜,属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 2026.1.22 4900 0 普通 农产品质量安全
5 察农(农安)罚〔2025〕6号 刘*友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刘*友 2025年9月15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绰霍尔镇龙沟村待上市蔬菜进行监督抽查,其中该基地种植户刘*友种植的芹菜的抽样检测报告(抽样编号:JD202509071),在该批次芹菜中检出有甲基异柳磷残留(检验报告编号:No:2025-JD-545,残留值0.20mg/kg),不符合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及农业农村部第536号公告的规定。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认错态度端正,主动铲除使用了禁用农药甲基异柳磷的芹菜,属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 2026.1.22 4000 120 普通 农产品质量安全
6 察农(农机)简罚〔2026〕1号 谢*文所属大中型拖拉机逾期6年未检验(2020至2026年0 谢*文 2026年2月2日,农机户谢*文在察布查尔县交警大队农机业务窗口办理拖拉机过户业务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所属大中型拖拉机(车牌号码:新40-38179,品牌型号:雷沃M604-B)逾期6年未检。 罚款。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之规定 2026.2.3 200 0 简易 农机
7 察农(农机)简罚〔2026〕2号 张*备所属全喂入式联合收割机逾期3年未检验(2020至2026年) 张*备 2026年2月26日,农机户张*备在察布查尔县交警大队农机业务窗口办理农用机械年度审验业务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所属全喂入式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新40L3658,品牌型号:沃得4LZ-5.0M)逾期3年未检。 罚款。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之规定 2026.2.26 200 0 简易 农机
8 察农(农机)简罚〔2026〕3号 徐*峰驶拖拉机超限案 徐*峰 2026年3月10日12时,徐*峰驾驶牌照号为新40-40C1580、型号为雷沃—M504-2S(G4)型轮式拖拉机,由东往西方向在766线主干道行驶,交警队民警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徐*峰所驾驶的拖拉机拖车拉运货物超限(拖车拉运货物宽度3米、长度12.8米),交警队将该线索移交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 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拖拉机运输机组安全技术运行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三)违反规定装运货物;”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2026.3.11 100 0 简易 农机
9 察农(农机)简罚〔2026〕4号 徐*峰驶拖拉机超限案 徐*峰 2026年3月14日9时40分,徐*峰驾驶牌照号为新40-40C1580、型号为雷沃—M504-2S(G4)型轮式拖拉机,由东往西方向在X766线孙扎齐牛录镇加油站路口行驶,交警队民警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徐*峰所驾驶的拖拉机拖车拉运货物超限(长度17米),交警队将该线索移交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 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拖拉机运输机组安全技术运行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三)违反规定装运货物;”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2026.3.16 100 0 简易 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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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