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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四季度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办案台账

2026-02-14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县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行政处罚金额(元) 没收违法所得(元) 处罚程序(简易/普通/听证) 执法类别
1 察农(农机)简罚〔2025〕1号 斯*瓦力地·提***地驾驶拖拉机超宽、超高案 斯*瓦力地·提***地 2025年10月3日18时10分,斯*瓦力地·提***地驾驶牌照号为新4039748、型号为东方红—MF404型轮式拖拉机,由北往南方向在加尕斯台镇Y129公路上行驶,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时发现斯*瓦力地·提***地所驾驶的拖拉机拖车拉运货物超宽、超高(拖车拉运货物宽度3.3米、高度3.6米)。 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之第五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 2025.10.9 100 0 简易 农机
2 察农(农机)简罚〔2025〕12号 吐*达洪·居*洪驾驶拖拉机超宽、超高、超长案 吐*达洪·居*洪 2025年10月5日16时40分,吐*达洪·居*洪驾驶牌照号为新40C0100、型号为东方红—MF704-1型轮式拖拉机,由西往东方向在S313公路种羊场五连段行驶,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时发现吐*达洪·居*洪所驾驶的拖拉机拖车拉运货物超宽、超高、超长(拖车拉运货物宽度3.6米、高度4.2米、长度12.6米)。 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之第五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 2025.10.9 200 0 简易 农机
3 察农(农机)简罚〔2025〕13号 热*木吐拉木·若*洪驾驶拖拉机超长案 热*木吐拉木·若*洪 2025年10月10日12时10分,热*木吐拉木·若*洪驾驶牌照号为新40-39764、型号为东方红—MF504型轮式拖拉机,由东往西方向在Z766公路种羊场交警中队路口行驶,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时发现热*木吐拉木·若*洪所驾驶的拖拉机拖车拉运货物超长(拖车拉运货物长度15.9米)。 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之第五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 2025.10.10 100 0 简易 农机
4 察农(农机)简罚〔2025〕14号 库*班·艾*提驾驶拖拉机超宽、超高案 库*班·艾*提 2025年10月10日18时50分,库*班·艾*提驾驶牌照号为新40-40C1720、型号为常发—CFG1204(G4)型轮式拖拉机经过都拉塔口岸检查站时,检查站民警在依法检查时发现库*班·艾*提所驾驶的拖拉机拖车拉运货物超宽、超高(拖车拉运货物宽度3.5米,高度3.3米),都拉塔口岸检查站移交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处理。 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之第五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 2025.10.11 200 0 简易 农机
5 察农(农机)简罚〔2025〕15号 周*牛无证驾驶拖拉机、超限拉运货物案 周*牛 2025年10月14日11时45分,周*牛驾驶牌照号为新40C1493、型号为东方红LX754,由西往东方向在Z766线堆齐牛录乡十字路口加油站处行驶,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时发现周*牛无证驾驶拖拉机、拖拉机拖车拉运货物超限(拖车拉运货物高度5米),经检查属无证驾驶并超限拉运货物。 罚款。依据国务院第709号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之第五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 2025.10.14 200 0 简易 农机
6 察农(农机)简罚〔2025〕16号 张*岭无证驾驶拖拉机、超限拉运货物案 张*岭 2025年10月20日12时,张*岭驾驶牌照号为新40-38731、型号为东方红LX1304,由西往东方向在Z766线堆齐牛录乡查鲁西街处行驶,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时发现张*岭无证驾驶拖拉机、拖拉机拖车拉运货物超限(拖车拉运货物高度5米),经检查属无证驾驶并超限拉运货物。 罚款。依据国务院第709号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之第五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 2025.10.21 200 0 简易 农机
7 察农(农机)简罚〔2025〕17号 黄*强驾驶拖拉机超限案 黄*强 2025年10月23日黄*强于12时05分左右,驾驶牌照号为新40-40C1205、型号为博马—博马X1204(G4)型轮式拖拉机,由北往南方向在Z762线路标为24处行驶,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时发现黄*强所驾驶的拖拉机拖车拉运货物超限(拖车拉运货物宽度4.4米、长度12.48米)。 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之第五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 2025.10.24 100 0 简易 农机
8 察农(农机)简罚〔2025〕18号 李*锋驾驶拖拉机超限案 李*锋 2025年11月4日14时40分,李*锋驾驶牌照号为新40-40C0108、型号为耕王—RK804型轮式拖拉机,由东往西方向在伊昭公路伊犁州康仁医院十字路口处行驶,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时发现李*锋所驾驶的拖拉机拖车拉运货物超限(拖车拉运货物宽度4.2米、长度13.6米)。 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之第五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 2025.11.04 100 0 简易 农机
9 察农(农机)简罚〔2025〕19号 有*富驾驶拖拉机超限案 有*富 2025年11月13日12时40分,有*富驾驶牌照号为新40-40C0010、型号为路阳红路通—804B型轮式拖拉机,由南往北方向在爱新色里镇华夏新村主干道行驶,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时发现有*富所驾驶的拖拉机拖车拉运货物超限(拖车拉运货物宽度3.75米、高度4米)。 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之第五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 2025.11.17 100 0 简易 农机
10 察农(农机)简罚〔2025〕20号 王*驾驶拖拉机超限案 王* 2025年12月6日17时20分,王*驾驶牌照号为新40-40C1399、型号为常发—CFH1804-M型轮式拖拉机,由西往东方向在719线主干道行驶,交警队民警在依法检查时发现王*所驾驶的拖拉机拖车拉运货物超限(拖车拉运货物宽度5.3米、长度20.7米),交警队移交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处理。 罚款。依据国务院第709号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之第五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 2025.12.08 200 0 简易 农机
11 察农(农安)简罚〔2025〕2号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瑞*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瑞*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察布查尔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瑞*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0月28日销售的鸡蛋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为此,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5年10月30日之前整改,同时,向该公司负责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之规定。”2025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瑞*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时发现,该养殖场仍未限期整改。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11.17 100 0 简易 农产品质量安全
12 察农(农安)简罚〔2025〕3号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邢*华养殖场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邢*华养殖场 2025年10月10日,察布查尔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邢*华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0月10日销售的鸡蛋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为此,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5年10月12日之前整改完成,同时,向该公司负责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之规定。”2025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瑞*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时发现,该养殖场仍未限期改正。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11.18 100 0 简易 农产品质量安全
13 察农(农安)简罚〔2025〕4号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李*维养殖场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李*维养殖场 2025年10月10日,察布查尔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李*维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0月10日销售的鸡蛋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为此,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5年10月12日之前整改完成,同时,向公司负责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之规定。2025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李*维养殖场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时发现,该养殖场仍未限期改正。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11.18 100 0 简易 农产品质量安全
14 察农(农安)简罚〔2025〕5号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田*养殖场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田*养殖场 2025年10月10日察布查尔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田*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田磊10月10日销售的鸡蛋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机关依法送达了《察布查尔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于2025年10月12日之前改正,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之规定。2025年11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田*养殖场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仍未按期限整改。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11.18 100 0 简易 农产品质量安全
15 察农(农安)简罚〔2025〕6号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杜*前养殖场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杜*前养殖场 2025年10月10日,察布查尔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杜*前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0月10日销售的鸡蛋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为此,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5年10月12日之前整改完成,同时,向公司负责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之规定。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杜*前养殖场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时发现,该养殖场仍未限期整改。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11.19 100 0 简易 农产品质量安全
16 察农(大工)罚〔2025〕7号 郭*所属工程机械涉嫌逾期4年未检验案(2021年9月至2025年9月) 郭* 2025年10月20日,郭*在察布查尔县交警大队农机业务窗口办理大型工程机械年度检验时,经执法人员现场查验发现,其所属牌照号为新40工—05255、型号为三一SY75C型履带式挖掘机,已逾期4年未检验(2021年9月至2025年9月)。 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或者使用其他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 2025.10.24 2000 0 一般 农机(大工)
17 察农(动监)罚〔2025〕1号 张*未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张* 2025年10月9日,察布查尔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电话,称扎库齐牛录乡开发地养猪户张*在自家院外渠沟边自行焚烧2头病死小猪,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实地现场核实,经查,张*正在自家院外渠沟边自行烧毁2头病死小猪,未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未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擅自弃置病死动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较轻,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违法行为未发生在疫情流行时以及疫区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25.10.13 200 0 简易 动物防疫
18 察农(动监)罚〔2025〕2号 张*均未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张*均 2025年10月12日,察布查尔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电话,称扎库齐牛录乡开发地养猪户张*均在自家的西边自行焚烧1头病死小猪,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实地现场核实,经查,张*均正在自家的西边自行烧毁1头病死小猪,未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未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擅自弃置病死动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较轻,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违法行为未发生在疫情流行时以及疫区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25.10.12 200 1 简易 动物防疫
19 察农(动监)罚〔2025〕3号 唐*文未按规定对流产死亡猪进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唐*文 2025年10月15日,察布查尔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扎库齐牛录乡政府副乡长、县生态环境局一行6人在扎库齐牛录乡开发地进行养殖污染情况排查时发现,养殖户唐*文在自家院子街道边焚烧病死猪。经查,唐*文正在自家院外街道自行烧毁4头流产死亡小猪,未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未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擅自弃置病死动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较轻,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违法行为未发生在疫情流行时以及疫区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25.10.15 200 2 简易 动物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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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