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程序(简易/普通/听证) | 执法类别 |
1 | 察农(农安)罚[2024]05号 | 蒋荣辉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蒋荣辉 | 2024年11月12日,收到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L2405588,结论称2024年9月22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在察布查尔县绰霍尔龙沟村一组蒋荣辉蔬菜大棚抽检的芹菜(抽样编号:JDCC724CSC031)所检项目噻虫胺残留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限量值为0.04mg/kg,实测数据为0.12 mg/kg,超出标准的3倍。 |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025年1月24日 | 500 | 500 | 普通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2 | 察农(农安)罚[2025]2号 | 万大春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万大春 | 2025年1月21日,察布查尔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察布查尔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察布查尔县蒙霍尔村蔬菜基地待上市销售的大棚蔬菜进行监督抽查,其中该基地种植户万大春的大棚芹菜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JD202501005)显示,该批次抽检的芹菜(抽样编号:JD202501005)所检项目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限量值为0.5mg/kg,实测数据为1.05mg/kg,判定为不合格。 |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025年3月28日 | 500 | 300 | 普通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3 | 察农(大工)罚〔2025〕1号 | 王东阳无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证并驾驶无牌大型工程机械在道路上行驶案 | 王东阳 | 2025年2月28日13时30分,执法人员在察布查尔县S313线与伊昭公路工业园区路口红绿灯处执法检查时发现,王东阳驾驶的大型工程装载机(型号为山宇重工946型轮式)无牌照,且王东阳无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证,也无B2以上驾驶证,属无牌无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 | 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或者使用其他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 | 2025年3月4日 | 2000 | 0 | 普通 | 农机 |
4 | 察农(大工)罚〔2025〕2号 | 买买提江·吐热木所属大型工程机械逾期2年7个月未检验案(2022年8月至2025年3月) | 买买提江·吐热木 | 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在察布查尔县加尕斯台镇三大队村委会办理大型工程机械年检手续时发现,买买提江·吐热木所属牌照号为新40工—05133、型号为:柳工300型轮式装载机已逾期2年7个月未检验(2022年8月至2025年3月)。 | 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或者使用其他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 | 2025年3月24日 | 2000 | 0 | 普通 | 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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