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察布查尔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察布查尔县实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察布查尔县广大群众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征求时间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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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6日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公租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自治县公租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的监督管理、筹集、分配、使用、维修及养护管理工作。其运营管理职责可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也不得变相利用公租房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公租房资产管理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五年以上)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强化对公租房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租房质量安全。
第八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产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公租房保障对象具体包括以下群体: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如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
(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组织化劳务转移人员);
(三)在县城就读初中、高中、职高的学生家庭;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五)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
住房困难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中等收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统计发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第十条 公租房重在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和阶段性住房困难。新就业无房职工(含新入职公职人员)最长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期满后需按程序重新审核调整保租房。在县城就读初中、高中、职高的学生家庭保障期限至在本县学业结束。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城镇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统计发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四)已经取得县城初中、高中、职高学籍或入学通知书(在县城就读初中、高中、职高的学生家庭);此类家庭申请时,仅审核住房条件(第(一)项),并由监护人在本县的家庭作为申请主体。
(五)为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对于子女在本县拥有住房且具备赡养能力的申请人,在审核时将结合其子女住房情况及赡养意愿进行综合评估。
(六)享受过棚改、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七)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自治县有不动产转移登记记录的(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不得纳入保障范围。但因大病、重灾等特殊情况出售房产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租房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公租房需求及房源供给情况,优先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集中配租。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公租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收入证明(申请人属于城镇户籍无房产类型提供所在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其他申请人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非城镇户籍无房产类型提供);
(五)学籍证明(在县城就读初中、高中、职高的学生家庭);
(六)无房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审核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推进网上受理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成果的应用,提升公租房申请审核效率。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民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门户网站和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教育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公租房房源、参与分配条件、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当公租房房源确定之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分配方案。依据轮候时间、收入情况综合排定摇号顺序。在分配方式上,采取摇号分配的方式。为满足互嵌式居住需求或孤老病残人员,视情况分配,无需参与摇号。
经摇号分配获得公租房的申请人,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摇号分配结果确定起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将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且在之后的5年之内,不再受理其公租房申请。
第十八条 分配结果确定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租赁合同须使用自治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实施网签备案。
公租房合同期1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合同或协议期满前90日内提出续租申请。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并经审核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保障对象条件和收入、住房等标准的,可以续租,但累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应最长保障期限。对于超过最长保障期限但确因特殊困难仍需保障的,由县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个案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及时调换。
租赁期内,承租人因购买住房需退租的,按以下情况给予过渡期:
(一)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给予1个月的过渡期;
(二)购买商品住房现房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
(三)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入住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前教育,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电梯房):城镇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43元,城镇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3.8元,城镇中低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5.7元。老旧公共租赁住房(步梯房):城镇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每月每平方米3.6元。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参照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7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后期管理费用,30%用于缴纳专项房屋维修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租房,严禁转卖、转租、转借。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拖欠公租房租金长达6个月以上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八)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十)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物业费、暖气费6个月以上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终止或取消住房保障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对终止或取消其住房保障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诉,在受理申诉后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经复查维持原决定的,承租人应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结清租金、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使用费、通信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需对行政区域内的公租房进行权属登记,可确定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负责公租房的运营管理,也可委托乡镇、社区具体承担公租房的分配、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和经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积极通过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切实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筹集、分配、运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申请人、承租人、房地产经济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预留公租房总房源的3%-5%作为应急房源,主要用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住房紧急需求;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临时过渡安置;特殊群体救助等,提升公共资源应急响应能力。每次使用应急房源后,需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示使用原因、分配对象、使用期限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应急房源原则上单次使用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应急使用期满后,使用人需无条件腾退房屋。对超期拒不腾退的家庭,除依法强制执行外,也将计入信用档案,且自腾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设立举报电话、邮箱,鼓励公众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察布查尔县公租房管理办法》(察政办〔2021〕42号)同时废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察布查尔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租房管理流程,精准保障性住房困难群体需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结构变化新形势,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察布查尔县公租房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政策调整背景
当前察布查尔县公租房管理工作面临多重现实需求:一是部分保障标准与群众实际需求脱节,原收入准入门槛未能充分覆盖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二是租金标准长期固定,未与县域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及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动态适配;三是审核机制缺乏财产核查环节,精准保障效能有待提升;四是承租过程中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变化后,缺乏规范的调整与退出机制。为破解上述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公平保障,亟需对原《公租房管理办法》进行系统性调整。
二、核心调整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26年至2028年,通过三年分步调整,构建“保障范围精准化、租金标准动态化、审核流程规范化、运营管理精细化”的公租房管理体系,实现保障资源与住房困难群体需求精准匹配,全面提升公租房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筑牢住房保障底线。
(二)具体调整目标
1.优化保障对象范围。将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全面纳入保障体系,放宽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准入标准,扩大保障覆盖面。
2.建立动态租金机制。形成与县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的租金调整机制,实行分档租金政策,减轻困难家庭负担。
3.完善审核监管体系。新增家庭财产核查环节,建立“线上数据核对+线下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审核模式,强化动态复核与退出管理。
4.规范调整退出流程。明确承租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变化后的房源调整程序,健全自愿退出、强制退出等多元化退出机制。
三、分年度实施规划
(一)2026年:基础制度优化阶段
1.调整准入标准。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放宽至县域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明确新就业无房职工(毕业未满7年)、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的申请条件,取消户籍限制(持有有效期内居住证即可)。
2.建立财产审核机制。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机动车辆等纳入审核范围,明确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县域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倍的标准。
3.规范申请审核流程。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住房、收入、社保等信息线上核对;简化申请材料,推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核”,审核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
(二)2027年:租金机制完善阶段
1.实行分档租金政策。根据公租房所处区域、房屋类型,按照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60%的原则,划分3个租金档位(核心城区、城郊区域、乡镇区域),向社会公布执行。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每3年根据县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住价格指数变化均值,调整租金标准,波动幅度控制在10%以内的可维持原标准。
3.增设租金减免政策。对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残疾人家庭实行租金减免(减免比例20%-50%);家庭收入较申请时下降20%以上或遭遇失业、大病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租。
(三)2028年:运营管理深化阶段
1.完善房源调整机制。承租家庭因人口增加、就业变动等需调整房源的,可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公示后,由住房保障部门统筹调配,原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自动延续。
2.强化动态监管。建立年度复核制度,通过线上数据比对与线下抽查相结合,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常态化核查;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3个月腾退过渡期。
3.健全退出机制。明确自愿退出、违规退出、到期退出等情形的办理流程;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四、政策实施重要意义
(一)精准保障民生,扩大受益范围
通过放宽准入条件、细化保障类别,将更多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保障体系,特别是解决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住房难题,让公租房保障更具普惠性和针对性,切实增进民生福祉。
(二)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使用效能
动态租金机制与分档定价政策,既保障公租房运营维护资金需求,又兼顾保障对象承受能力,避免资源闲置浪费;严格的审核与退出机制,确保保障资源向真正有需求的群体倾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规范管理流程,强化公平公正
线上核对与财产审核相结合的模式,减少人为干预,提升审核透明度;标准化的申请、调整、退出流程,让公租房管理有章可循,有效防范违规占用、转租转借等行为,维护住房保障公平性。
(四)适配发展实际,筑牢保障底线
顺应县域人口流动、经济发展变化趋势,通过动态调整管理政策,使公租房保障体系与我县城镇化进程、民生需求相适配,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推进共同富裕提供坚实住房保障支撑。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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