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察自然资罚字〔2024〕16号
当事人姓名:黄玉龙
身份证号:654122198805013314
住所地址:新疆察布查尔县哈海镇69团民生路9巷2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日,对黄玉龙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8月30日,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察布查尔县绰霍尔镇龙沟村原学校院内采挖400立方米砂石混合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关于1立方米砂石混合料的价格》;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年9月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察自然资罚告字〔2024〕1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察自然资听告字〔2024〕1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400立方米×16元/立方米=6400元(陆仟肆佰元);
(三)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即6400元×20%=1280元(壹仟贰佰捌拾元);
罚没款共计:7680元(柒仟陆佰捌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单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星蓉、邢云鹏
电 话:0999-3627601
地 址:察布查尔县查鲁盖街自然资源局三楼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2日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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