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察自然资罚字〔2024〕10号
当事人姓名:李保东
身份证号:652323198510043212
住所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朗悦盛境小区6号楼1单元302室
我局于2024年6月30日,对李保东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29日,绰霍尔镇吉快湿地公园北侧、伊犁河三桥南侧一处池塘内采挖砂石混合料9000立方米的行为(外运并堆放在中铁三局三桥项目部料场8240立方米,运往察布查尔县陈刚料场销售760立方米,共计9000立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属于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年9月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察自然资罚告字〔2024〕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察自然资听告字〔2024〕1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760立方米×16元/立方米=12160元),没收堆放在中铁三局三桥项目部料场的8240立方米砂石料;
(三)处以违法所得(9000立方米×16元/立方米=144000元)35%的罚款,即50400元(伍万零肆佰元);
罚没款共计:62560元 (陆万贰仟伍佰陆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单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星蓉、邢云鹏
电 话:0999-3627601
地 址:察布查尔县查鲁盖街自然资源局三楼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4日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ICP备案/许可证号:新ICP备09005056号,新公网安备 65402202000101号
网站标识码:6540220009,地址:察布查尔县查鲁盖街
联系电话:0999-3626646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