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察布查尔县深入推进国有农用地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水利局、财政局)起草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4月30日20时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盖街1号,(收件单位:察布查尔县深入推进国有农用地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邮编:835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1楼国有农用地专班办公室现场提交。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999—3622266。
4.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1498655165@qq.com。
附件:1.《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2.《关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察布查尔县深入推进国有农用地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2026年3月24日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农用地管理,巩固国有农用地专项整治成果,保障国有土地所有权人权益,维护农牧民合法生产使用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所有权土地,用于农业种植、畜牧业、林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农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管理,指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国有土地所有权职责,将专项整治规范的国有农用地中,用于农牧民口粮保障、饲草料生产及集体使用的地块,依法授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实施日常管理;对其他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采取授权协议/租赁管理方式,明确管理主体、权责边界、收益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属法定:坚持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变,不改变土地国有性质;
(二)用途管制:严格保护农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农业、林业、畜牧业用途等;
(三)民生优先:保障农牧民口粮地、饲草料地稳定使用,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四)规范透明:程序公开、权责清晰、台账完备、收支合规等;
(五)属地负责:辖区乡(镇)承担信访维稳、纠纷调处、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六)应收尽收:土地租赁费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足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强村惠民:村集体依法自主经营产生的收益,专项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履行国有农用地所有权监管、权属确认、用途管控、政策指导职责;县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管理、资金监管与审计衔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信访处置、日常巡查、政策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第六条 处理国有农用地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置,防止矛盾激化。对于成因复杂、无明确统一处理标准的问题,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制定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管理方式
第七条 下列国有农用地纳入本办法管理:
(一)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生产的土地;
(二)其他适宜由村集体或属地实施授权/协议租赁管理的国有农用地。
第八条 分类实施管理:
(一)授权村集体管理。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口粮地、饲草料地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护、使用分配、权属台账、用途监管,不改变国有权属。
(二)协议/租赁管理。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授权行业主管部门与管理主体签订协议/租赁合同,明确管理范围、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标准、违约责任、收回条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基准地价与实地种植情况综合区分为三级地价协议租赁费。
(三)村集体自主经营。在授权或协议/租赁管理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统一管护、适度规模经营等活动。
(四)禁止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非法流转、抵押、擅自改变用途、弃耕撂荒或损毁国有农用地。
第三章 授权与协议租赁管理程序
第九条 授权管理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授权/协议租赁管理的国有土地逐地块核查权属、面积、用途、使用人,建立一户一档、一地一档台账。
(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范围,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农村经济组织使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国有农用地授权管理协议。
(三)村集体按授权管理国有农用地应制定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公示,报乡镇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协议租赁管理程序:
(一)协议/租赁管理主体提出申请等相关材料;
(二)乡镇初审确认,报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和草原、财政等部门审核;
(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国有农用地协议租赁管理批复;
(四)签订书面协议租赁管理合同,载明地块信息、用途、期限、租金收费标准、缴交方式、入库要求、法律责任、退出条款、村集体经营收益使用方向;
(五)协议纳入档案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授权/协议管理期限以保障生产经营稳定为原则,一般不超过五年;期满可按程序续期。涉及口粮地、饲草料地的,在符合政策前提下优先保障原使用人稳定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用途管控
第十二条 授权/协议租赁管理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做好农田防护林、高标准农田等管护工作。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优先保障口粮供给与饲草料生产,严禁非农建设、挖砂取土、毁林毁草、违规种植。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载明地块位置、面积、权属、使用人、用途、期限、协议履行、缴费、巡查、经营收益等情况,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与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职责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使用者应当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义务,保持地力,不得损害土地资源与农业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终止授权/协议租赁管理、收回土地:
(一)擅自改变用途或违法违规使用的;
(二)弃耕撂荒、严重破坏土地的;
(三)拒不履行协议、拖欠费用且逾期不改的;
(四)因公共利益、规划调整需要依法收回的;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法定情形。
第五章 信访与纠纷处置
第十六条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国有农用地管理、使用、权属、分配、收费等引发的信访事项,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受理、调处、化解与稳控,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同配合。
第十七条 乡镇建立信访台账与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及时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整治后续问题、边界争议、分配争议等,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应、办结有档案。
第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财政、司法、信访等部门依法提供业务指导与法律支持,重大事项按程序上报县人民政府统筹处置。
第六章 费用管理与收益使用
第十九条 对实行协议租赁管理的国有农用地,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乡镇为单位依法收取并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村集体作为执收主体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做到“票款同步、以票管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其他名义截留、坐支非税收入。
第二十条 土地协议/租赁管理费实行收缴分离、及时足额上缴入库:
(一)由财政部门指定收缴渠道,统一票据管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私分;
(三)收入按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四)完整留存收缴凭证、银行回单、入库单据,台账可溯、可查、可核。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在授权/协议租赁管理范围内自主经营产生的收益、利润,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专账管理,全部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完善公益事业、提升公共服务,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乡镇与农业农村部门监管。
第二十二条 授权管理村集体的口粮地、农牧民饲草料地,按国家与自治区惠农惠牧政策执行减免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审计合规
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职责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核查:
(一)权属管理与用途管制执行情况;
(二)授权/协议租赁程序与协议规范情况;
(三)台账建立与档案完整情况;
(四)非税收入收缴、上缴国库、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
(五)信访处置与责任落实情况;
(六)违法违规使用与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全过程管理符合审计监督要求:
(一)程序合规。授权、协议、收费、入库、收益使用全流程留痕;
(二)档案完整。台账、合同、票据、凭证、入库单、信访记录、会议纪要、公示材料齐全归档;
(三)资金安全。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无截留挪用、无账外运行;
(四)收益规范。村集体经营收益专账专用、公开透明、用于壮大集体经济;
(五)权责清晰。主体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明确。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占、挪用、截留土地收入或村集体经营收益,违规审批、违法使用土地、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等行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试行期间根据法律法规与上级政策适时修订。
关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杜绝承包期限不合规、承包价格不合理、使用经营程序不规范、合同面积与使用面积不一致、公职人员违规经营土地等国有农用地管理突出问题,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开发审查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等。
三、起草过程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农用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农领办﹝2024﹞35号),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专班,统筹协调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乡镇开展专项工作,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突出问题为导向,结合过去20余年我县管理国有农用地的工作经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8个方面,分别是总则、适用范围与管理方式、授权与协议租赁程序、使用管理与用途管制、信访与纠纷处置、费用管理与收益、监督检查与审计、附则,同时明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一事一议”的条款,旨在建立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有效的国有农用地管理制度。
五、征求意见情况
(一)行业范围内技术专家研讨
2026年1月23日,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国有农用地授权协议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征求了各部门意见建议,收到意见建议25条,采纳16条,未采纳9条,因部分表述已不再适用,意见建议无法采纳。
(二)行业范围内法律和技术专家研讨
2026年3月4日,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行业内部研讨会,并邀请熟悉国有农用地管理的律师参与讨论,完成《办法》的二轮调整完善。2026年3月11日,报请局会审会,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
(三)广泛征求县直部门意见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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