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能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自治县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属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汇交管理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自治县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自治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自治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抵押、交易和土地储备政策并拟订自治县有关政策,合理配置自治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自治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拟定组织实施自治县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负责自治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自治县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建设,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自治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自治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治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自治县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自治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自治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配合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自治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执行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八)承担自治县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自治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行土地用途管理;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工作。监督执行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补偿机制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上报自治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工作。
(九)统一指导、监督管理自治县乡镇地籍等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年检和土地确权勘界工作;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划拨、出让、建设用地预申请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建立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矿产开发现状进行动态监测;负责限额以下各项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行业统计年报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承包和审批权限内矿产资源探矿、采矿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自治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初步查询审查。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类规划并执行,负责县域内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权限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自治县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调处权限内地质矿产勘查和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自治县地质勘查规划并执行。依法管理县域内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负责县域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自治县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落实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开展自治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对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进行监测,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自治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自然资源、地理信息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各乡(镇)场自然资源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五)统一管理和协调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治县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党、政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老干部工作、工作年度考核、干部考核、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负责信息、保密、文秘工作,文件报刊收发、印章管理工作、车辆、会务保障、办公用品、固定资产采购及使用管理;负责计划生育、维稳值班、安全保卫、保密、党建工作、支部工作、扶贫、档案管理、妇联、宣传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参与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权权益的有关工作。编报年度财务经费预决算、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事业经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统计、制订财务管理细则;协助财税部门做好自然资源税费的征收工作;协助审计部门做好常规审计工作、协助做好领导班子离任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组织拟定系统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机关财务、社会保障及资产管理,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违法案件,依法打击各类资源违法行为;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承办受理申诉、信访事项、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听证有关事宜;贯彻实施有关土地纠纷调处法规政策,负责土地草场纠纷、信访调处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
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组织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建设用地有关审查报批工作;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自治区各级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协助承担实施国家、自治区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城乡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负责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管理;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统一管理地籍工作组织各乡镇开展土地调查、变更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权属变更、证书查验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地籍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办理采矿权申请的受理、登记、报批及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监督管理。承担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 建议修改为 矿产资源查询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查处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自治县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自治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自治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落实自治区对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县域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开展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治县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治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共享和利用监督。
(三)国土空间规划科
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上报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三、办公地点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城镇查鲁盖路东街1号
邮政编码:835300
四、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
冬季10:00-14:00,15:30-19:30(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电话:0999-3621166
传真:0999-3622266
六、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都曼·哈依甫别克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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