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配置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自治县财政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财政、预算、税收、财务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指导全县财政工作,拟定自治县财税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执行自治区、自治州制定的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及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承担自治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自治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
(三)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减免税政策和对自治县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殊的地方税减免事项;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制定自治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自治县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管理地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制定自治县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自治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五)拟定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自治县地方政府债券申报工作;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防范债务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审核、申报、转贷以及资金管理工作。
(六)参与自治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自治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执行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项专项资金。
(七)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本县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本县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本县国家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八)贯彻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做好本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等工作,拟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和自治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自治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补充规定并贯彻执行;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县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办、办公自动化等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综治、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综合科。一是分析预测自治县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编制财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贯彻执行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政策和自然资源收支管理政策;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票据;二是负责自治县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分析预测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对自治县财政经济影响,参与国家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调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审查地方税减免事项。三是管理自治县会计工作;组织执行国家会计制度,拟定自治县会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负责实施会计信息化工作;承担自治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四是承担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研究工作,拟订非税收入相关管理办法;监督指导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五是研究提出促进地方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管理工作;六是研究提出适合县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政策措施;参与防范金融风险政策研究。七是负责拟定自治县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县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外资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县政府外债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八是研究拟定自治县财政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管理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实施财政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承担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县委托监管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
(三)预算科。负责自治县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拟定自治县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负责编制自治县本级年度预算草案;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负责自治县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拟定政府性债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建立自治县政府债务预警、偿债渠道、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债务监控管理机制;研究控制政府债务规模;负责制定化解政府债务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县政府债券的申报、使用、管理、监督、偿还等工作。
(四)国库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贯彻执行;负责自治县总会计核算、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管理自治县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工作;制定自治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有关政策,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有关规章制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监督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情况;负责自治县政府采购的统计分析,提出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建议。
(五)文行科。承担行政、政法、市场、群团、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组织实施财政行政政法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按规定管理教科文事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拟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财政教科文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审批对口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
(六)经济建设科。承担发展改革能源、住建、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粮食和物资储备、商务和工业信息化、交通、应急、供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定自治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定自治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批复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经济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口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制定部门(单位)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审批对口部门(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负责安居富民工程政策和资金管理。
(七)农业农村科。承担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乡镇财政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贯彻执行农口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拟定自治县相关实施细则;制定自治县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专项贷款贴息;组织实施财政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审核和批复相关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涉农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八)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和红十字事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自治县有关部门(单位)管理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自治县有关方面拟定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障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编制自治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承担自治县本级和全县统筹、按有关规定应缴入自治县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拨付、核算、监督管理等工作。
(九)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贯彻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自治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县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缴国有资产收益;编制、执行县级国有资本预算;负责县属国有产权和股权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界定;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抽查;会同有关科室进行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仲裁;执行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为编制县级预算提供信息数据支持;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等。
(十)乡镇财政服务中心。乡镇政府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原则基础上,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账户设置、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票据管理等方面,对乡镇财政进行直接管理和监督。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四、单位负责人
党组副书记、局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曾蜀君
五、联系电话(传真)
0999-3628008
六、单位地址
新城区联合大院财政局
七、办公时间
夏季:10:00 至 14:00,16:00至20:00
冬季:10:00 至 14:00,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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