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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察布查尔县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5年-2035年)》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2025-12-12      文章来源: 司法局     访问量: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察布查尔县民政局编制的《察布查尔县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5-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形成意见如下:

一、审查基本情况

本次审查聚焦规划是否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是否契合殡葬设施建设法定标准、是否保障公众及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等核心要素,重点核查规划编制程序、布局设置、审批权限、权益保障等方面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确保规划合法合规且符合县域发展实际。

二、审查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

5.《全国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2021-2035年)》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办法》

三、审查内容及结论

(一)规划范畴合规性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该规划作为县域殡葬服务领域的专项规划2025年-2035),涉及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畴,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合法。

(二)布局设置合规性

1.选址规划:规划明确殡葬设施选址避开耕地、林地、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等禁止区域(铁路公路主干线300米内、水源地500内),选用荒山瘠地建设公墓,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建造墓地”的强制性要求。

2.设施配置:规划按“城乡统筹、分区覆盖”原则,合理布局殡仪馆、公益性公墓、殡仪服务站等设施,城镇及乡村分别设置民汉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镇所在地应当分别建立民、汉公墓;乡、村应当分别建立民、汉公益性墓地”的民族适配要求。

3.规模控制:规划明确公益性墓地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双穴不超过8平方米,骨灰墓单穴不超过1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5平方米,严格遵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面积管控规定。

(三)程序履行合法性

1.规划编制已履行前期调研、专家论证、部门会商(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等程序,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关于重大规划类决策“充分论证、统筹协调”的程序性要求。

2.规划已通过政府官网、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公众关切的选址合理性、服务便利性等问题作出专项回应,未发现“未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瑕疵,符合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

3.规划编制过程已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研判设施选址、民族习俗适配等潜在风险,制定防控措施,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关于“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要求。

(四)权益保障合规性

1.规划优先保障公益性殡葬设施供给,明确乡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建设管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权益。

2.划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殡葬习俗,专门设置符合民族传统的殡葬服务区域和设施,禁止建造宗教、家族墓地,符合自治区“尊重民族习俗、维护民族团结”的殡葬管理原则。

3.规划明确殡葬设施建设需依法办理用地、环保、林草等审批手续,对占用林地的设施已预留林草部门审批环节,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公益性墓地需经乡级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法定权限要求。

综上,该规划在范畴界定、布局设置、程序履行、权益保障等方面均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及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未发现合法性瑕疵。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司法局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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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