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及《教育部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教基〔2006〕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察布查尔县教育局申报的《察布查尔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形成意见如下:
一、审查基本情况
本次审查聚焦方案与自治区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的契合度,重点核查方案布局设置合规性、办学条件达标性、程序履行合法性、权益保障充分性等核心要素,确认方案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及政策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5.《教育部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教基〔2006〕10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
三、审查内容及结论
(一)布局设置合规性。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要求,乡镇寄宿制学校设置需综合考虑学龄儿童变化趋势、地理交通、安全等因素,小学1—3年级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路途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初中原则上寄宿。经审查,方案中寄宿制学校年级设置、服务半径规划符合上述分级办学要求,未出现违规寄宿或过度扩大服务范围的情形。
2.按照教育部通知规定,交通不便地区须保留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防止“一刀切”撤并造成上学难。方案中对偏远乡村保留的小规模学校规划,符合“应留尽留”原则,未发现盲目撤并教学点的情况。
3.方案统筹考虑县域常住人口变化趋势,与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求相衔接,符合《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中“建立与人口变化相协调的供给机制”的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标性。
1.乡村小规模学校:方案明确保留的小规模学校均规划设置独立普通教室、办公用房、少先队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等功能区域,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4.52平方米,符合自治区办学标准对硬件设施的强制性要求。
2.乡镇寄宿制学校:方案对寄宿制学校规划包含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绿化区和生活区,明确设置卫生(保健)室并配备专业人员,对学生床铺、食堂、饮用水、厕所等生活设施作出配套规划,符合“全要素保障寄宿需求”的标准要求。
(三)程序履行合法性。
方案编制过程已履行前期调研、专家论证、部门会商等程序,符合《教育部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中“充分论证、统筹安排”的程序性要求。
(四)权益保障合规性。
1.方案严格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权利,对布局调整后需寄宿的学生,明确生活补助、安全管理等配套措施,未出现因调整加重学生家庭负担的情形,符合义务教育阶段权益保障要求。
2.方案未违反“不得因布局调整减少教育投入”“不得闲置浪费原有教育资源”等禁止性规定,明确撤并学校资源优先用于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补充,符合资源合理利用要求。
综上,该方案在布局设置、办学条件、程序履行、权益保障等方面均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未发现合法性瑕疵。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司法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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