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新依委办发〔2021〕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新司通〔2022〕7号)文件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全面提升法治察布查尔建设水平,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将推动公职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以考促学、以学促用,全面提升全县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增强依法履职能力,为加快法治察布查尔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人才保障。
二、目标要求
通过鼓励和支持公职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积极培育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发展壮大。实现“十四五”时期每万人拥有律师数为3.9人预期指标,到2024年底,县级党政机关公职律师覆盖率达到50%;到2025年底,县级党政机关公职律师覆盖率达到100%,乡镇公职律师覆盖率达到50%,全县法治人才队伍得到有效补充,更好地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公职人员队伍的法律素养
县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鼓励本单位公职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考资费用支持。凡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观题和客观题全部通过),报名费予以报销。其参加考试过程中支出的住宿和交通费用,凭考试通过证明以及有效发票,按差旅费标准予以报销;购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书籍费用和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培训费用,凭借有效发票由本单位予以报销。以上报销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其中,单位承担报销金额30%,县财政承担70%。
(2)备考时间支持。公职人员参加报名后,应将报名信息及时向本单位报备。参考人员所在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应结合实际情况及参考人员申请,在临考试前给予一周的备考时间支持。
(3)通过考试的奖励。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3000元,其中,单位承担奖励金额30%,县财政承担70%。各单位对表现优秀、实绩突出且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干部,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职级晋升中优先考虑,最大限度地调动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积极性。
(二)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培养
对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单位应积极引导其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公职律师。对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工作人员经批准申领工作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其中,单位承担奖励金额30%,县财政承担70%。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公职律师参加业务培训、业务研讨等提供保障和支持,公职律师参加工作会议、培训产生的差旅费、培训费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报销。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三)加强社会律师培养和扶持新设律师事务所
1.积极培育新律师。实习律师在实习期满后,在本县律师事务所执业满3年的,经县司法局审核后,由县财政给予10000元的奖励。
2鼓励律师人才引进。鼓励律师事务所引进县外律师人才,每引进一名且在本县执业满三年的律师,经县司法局审核后,由县财政给予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5000元。
3.扶持新设律师事务所。对新设律师事务所(分所)且正常运营满2年的,经县司法局审核后,由县财政给予20000元奖励。
(四)加强公司律师培养
鼓励县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倡导县属国有企业给予考试支持。县属国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公司律师培养政策,所需经费由国有企业自行保障。
引导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改革为契机,积极培养公司律师,为提升自身竞争能力提供法律保障。鼓励国有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置公司律师岗位,招录或者选任具备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对取得公司律师证的人员,给予奖励1000元,其中,企业承担奖励金额70%,县财政承担30%。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鼓励公职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打造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家一规划两纲要目标要求,是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有效抓手。各部门、乡镇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鼓励和支持公职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在法治人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位置来抓,明确工作举措,持之以恒,紧抓不放。
(二)强化权利保障。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交流学习提供平台,促进人才交流锻炼。各行政执法单位应优先将公职律师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职人员调配至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发挥作用。
(三)规范经费管理。对于上述所有由县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由各单位统一向县司法局报备相关情况,县司法局负责汇总后向县财经领导小组申请,由县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放。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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