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你院连续三年(2023、2024、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院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院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院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院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院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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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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