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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规划背景
殡葬的礼仪和习俗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变化。党的二十大以来,我国殡葬改革深入推进,殡葬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殡葬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殡葬事业取得较大发展。当前与殡葬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殡葬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
目前,察布查尔县虽已初步建成一批殡葬设施,但从宏观上看,仍然缺少全县层面的规划支撑,缺乏长远的战略性谋划,从微观上看,现状殡葬设施存在用地手续不全、土地资源浪费,殡葬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利用率低等问题,无法满足人民群众丧葬需求。为加强察布查尔县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确定殡葬设施的布局及数量,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市场秩序,保护土地资源,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察布查尔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特此展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5—2035年)》的编制工作。
第2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察布查尔县全域,总面积为3582.90平方千米。
包括7个镇6个乡和1个国营农牧场,具体为爱新色里镇、琼博拉镇、察布查尔镇、绰霍尔镇、海努克镇、孙扎齐牛录镇、加尕斯台镇等7个镇,纳达齐牛录乡、扎库齐牛录乡、阔洪奇乡、坎乡、米粮泉乡、堆齐牛录乡等6个乡,以及安班巴格良繁场国营农牧场。
第3条 规划对象
现状殡葬设施主要分为两大类,殡仪设施和安葬设施。察布查尔县安葬设施主要为公益性公墓。
(1)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公共殡葬设施,旨在为城乡居民提供低成本、规范化的遗体安葬服务,推动殡葬改革和生态保护。
(2)殡仪设施
殡仪馆是指提供遗体处置、火化、悼念、守灵以及骨灰安置等殡仪服务活动的综合性场所。
第4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25—2035年;
规划基期:2024年;
规划近期:2025—2030年;
规划远期:2031—2035年。
第5条 规划依据
(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
6、《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 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主席令第77号,自2021年6月日起施行1);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9、《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年修订);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4〕9号);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8年修正)》;
1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1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
(2)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2014年);
2、《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
3、《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
4、《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民事函〔1998〕132号);
5、《关于进一步规划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
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火化区范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03号);
7、《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
8、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3)标准规范
1、《殡葬设施规划设计规范》(GB 51249-2017);
2、《殡葬术语》(GB/T 23287-2023);
3、《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 181-2017);
4、《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
5、《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 397-2016);
6、《节地生态安葬基本评价规范》(MZ/T 134-2019);
7、《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规范》(DB12/T 3026—2020);
8、《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南》;
9、其他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4)相关规划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21—2025年)》;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新政办发〔2021〕79号);
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第6条 规划原则
适度前瞻,满足需求。紧密结合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满足殡葬设施长远发展的要求,综合分析现状殡葬设施容量、空间分布、存量规模,预测规划期末殡葬设施需求总量,并在规模上适度超前,留足弹性。
规范建设,节约用地。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殡葬领域政策文件与标准规范要求,贯彻少占地,不占地的原则,提高穴均标准,大力推进以节地生态安葬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殡葬,提高殡葬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城乡统筹,方便群众。在强调相对均衡的殡葬设施基础上,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规划引导措施,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体系,满足城乡居民生态、文明治丧需求。
尊重传统,多元供给。贯彻殡葬改革的精神,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满足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文明和多样化的丧事服务,为现代殡仪文化形成提供支撑。
第7条 技术路线
本次规划将对相关编制政策文件和察布查尔县殡葬设施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相关研究成果和优秀案例,制定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同时对各乡镇进行人 口及累计死亡人口预测,结合各乡镇现状情况及发展需求,测算公益性公墓墓穴需求及用地需求,科学布局乡镇公益性公墓,通过构建 “县级公益性公墓+乡镇集中安置”的层级体系,确保殡葬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重点保障公益性设施用地。最后通过构建新型殡葬文化观念来引导生态、和谐的现代殡葬风俗。
第二章 发展现状
第8条 殡仪设施现状
察布查尔县现有2处殡仪馆,第一殡仪馆位于察布查尔镇油库街77号,服务对象以汉族、锡伯族为主,占地面积3.42公顷,建筑面积0.28公顷;第二殡仪馆位于察布查尔镇油库街77号,服务对象以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为主,占地面积3.96公顷,建筑面积0.13公顷。两座殡仪馆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
第三章 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11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殡葬政策和州、县部署要求,大力推动有关民生工作政策举措落地生根。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以公益为主、经营为辅、节地生态为导向,把生态文明理念与殡葬改革的基本方针有机结合。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深化殡葬改革为动力,围绕殡葬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着力健全殡葬服务体系,着力创新管理服务方式,着力推进移风易俗,优化政策激励引导机制,完善殡葬设施,规范殡葬市场秩序,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提供优质殡葬服务,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12条 创新理念
(1)践行新发展理念
结合殡葬事业、殡葬行业实际,统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一体把握、协同推进。崇尚创新、注重协调、倡导绿色、推进共享,为从殡葬视角改善人民生活品质、让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贡献。
(2)推动高质量发展
推动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是顺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解决殡葬服务供给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从善始善终善别的全生命周期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深入防范化解殡葬领域重大风险的必然要求。 要建设更高质量殡葬服务体系、推进殡葬制度规范高水平供给、推动殡葬移风易俗更加深入人心。
(3)构建殡葬治理共同体
殡葬事业涉及主体广泛、领域多元,是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树立共同体意识,同向而行,在党的领导下,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殡葬治理格局。一是要凝聚共识,尊重各民族丧葬习俗,保障各民族丧葬权益,促进各民族融合发展,实现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有效衔接;二是要加强党对殡葬事业的全面领导,落实政府责任,发挥民政部门牵头协调作用,健全部门齐抓共管机制,发挥法规、政策、规划引领作用,统筹解决影响殡葬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引领正确发展方向;三是要充分发挥殡葬职业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作用,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输送者、高质量研究成果的提供者、生命文化教育理念知识的传播者;四是要充分发挥殡葬行业作用,以规范优质服务,满足群众逝有所安需求。通过社会公众、行业、院校、政府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使新发展阶段的殡葬治理成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生动实践。
第二节 规划目标
第13条 发展目标
(1)生态殡葬
以绿色低碳、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核心,推广节地生态安葬(如树葬、草坪葬等),减少土地与能源消耗;倡导文明节俭的殡葬新风,减轻城乡居民负担;通过政策支持与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引导察布查尔县殡葬行业可持续发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2)文明殡葬
传承发展优秀殡葬文化,持续推进殡葬移风易俗,以多样化、循序渐进的方式做好殡葬礼仪改革,形成文明治丧、绿色祭祀的良好风气。
(3)智慧殡葬
行业监管和综合管理信息化,实现殡葬基础平台数据与相关政府部门信息全方位共享与交换。实现各级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与各级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有效对接,逐步形成纵向贯通、横向互联、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化发展格局。
(4)惠民殡葬
构建察布查尔县惠民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察布查尔县便民惠民殡葬政策。
第14条 分期目标
(1)近期(2025—2030年):加快殡葬设施建设与资源整合。
1、加快安葬设施建设
加快建设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及县级骨灰堂。
2、规范现状公益性公墓建设
着力解决现状公益性公墓违规利用土地、手续不全等问题。
3、建立殡葬联动管理机制
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殡葬管理联动合作平台,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目标考核,确保统一部署推进,多部门、各乡镇合力落实整治管理任务,全面推进整治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4、落实惠民殡葬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殡葬惠民政策,制定出台察布查尔县便民惠民殡葬政策,并对所有收费服务项目进行集中规范管理,出台相关费用减免办法,逐步提高惠民标准,丰富惠民形式。
(2)远期(2031—2035年):全面开展殡葬设施专项治理与信息化平台建设。
1、完善殡葬设施建设
实现殡葬设施现代化、环境园林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优质化,提升察布查尔县基本殡葬服务水平。推行殡葬设施标准化建设,实现遗体接运、消毒、保存、火化、骨灰安放等服务环节的标准化。
2、完成“三沿六区”无坟化专项治理
基本实现“三沿六区”无坟化。即沿铁路、沿国(省)道(含高速公路)、沿主要河道两侧无坟化;城镇建成(规 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无坟化。
3、建立殡葬服务信息化平台
逐步实行殡葬信息采集、手续办理、服务流程、资金结算、处理结果、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构建察布查尔县一体化的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提升殡葬服务效率和精准度。到2035年,察布查尔县殡葬服务机构基本实现业务办理信息化,各级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4、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明确分开,明码标价,上墙公示,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全面实现察布查尔县生态殡葬、文明殡葬、智慧殡葬、惠民殡葬的总体目标。
第四章 殡葬设施规划布局
第一节 殡仪设施规划
第19条 殡仪设施规划
(1)县级殡仪设施
规划期内保留察布查尔县现有殡仪馆,可以满足使用需求,不作新增。
(2)乡镇级殡仪设施
规划期内各乡镇不新增殡葬服务站,遗体寄存、悼念、火化均在察布查尔县殡仪馆进行。
(3)景观绿化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明确:墓区统一规划和管理,按规定绿化、美化,并禁止硬化坟地、建造豪华墓、建设围栏、圈占墓地等。
公墓景观设计应重视本地文化特色与殡葬习俗,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搭配植物树种、装饰材质,打造自然朴实且富有文化气息的墓地景观;公墓地形应按自然安息角设计坡度,当超过自然安息角度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措施。
(4)标识与出入口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内道路应有明显标识,通向骨灰安置区的道路应有环形路。城市公益性公墓道路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最大宽度不宜大于10m。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公墓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2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入口应有通道与城市主要道路连接,主出入口宜设集散广场作为缓冲场地。公墓单个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5)节地生态安葬指导意见标准
《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到2020年,实现火葬区殡仪馆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并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覆盖到乡镇,骨灰格位存放、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50%以上。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规定:着力加强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树葬、撒散、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21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用地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规定:建设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500米内建造墓地;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300米内建造墓地。
第三节 安葬设施空间布局
第22条 设施布局原则
规划新增殡葬设施用地不压占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
公益性公墓的界限充分考虑地形的因素和地块的连续完整性,保障后续具体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和施工建设的顺利开展。
第23条 “县-村” 两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布局
(1)县级公益性公墓( 骨灰堂)布局
保留察布查尔县现状公益性骨灰公墓1处,规划期内新增公益性骨灰堂1处,拟建于察布查尔县第一殡仪馆东侧,总建筑面积326.59公顷。
(2)村级公益性公墓布局
根据规划调整情况,将规划公墓分为4个类型,分别是规划保留型、原址缩减型、规划新增型和规划封存型。
(3)农村公益性墓地基础设施配套提升规划
在公墓建设方面,充分尊重各民族丧葬习俗,引导各族群众建设小型立碑墓,以及树葬、草原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式。合理划分普通墓区、节地生态墓区,各墓区设置相应的标识牌。针对面积过大、路途较长的墓区,沿主要通道每隔100~150米设置一组休息长椅,方便祭扫人群中途休息。
交通设施规划方面,确保墓地与县域内农村公路网有效衔接,外部道路宽度不低于4米,采用沥青或混凝土路面,保障殡葬车辆和祭扫人群顺利通行。墓区内部建设3米宽的主干道和2米宽的次干道,道路两侧设置排水沟渠,防止积水影响通行。结合墓区规模和人流量,在墓区入口附近规划生态停车场,采用植草砖铺设,合理配置车位数量,满足停车需求。
农村公益性墓地服务管理设施要充分体现服务功能的实用性,内部设置值班室、便民服务室、公共卫生间等基本服务设施,方便开展墓地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绿化景观规划以本地适生植物为主,如新疆杨、沙枣、榆叶梅等,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在墓区周边种植高大乔木形成生态隔离带,墓区间隙种植低矮灌木和花卉,打造四季有景的绿化环境,提升墓地的景观品质。
第四节 殡葬用地调整
第25条 历史遗留散坟整治与腾退土地利用引导
(1)历史遗留散坟整治
全面摸排察布查尔县境内散坟,精准统计数量、详细标注位置,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明确土地性质,严格区分有主坟、无主坟、受保护的民族文化纪念性坟茔等,建立动态管理台账。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各民族传统民俗,制定专项整治办法,合理确定迁移时限,细化补偿标准,在远离水源地、居民区且符合地方习俗的区域,规划建设具有本地元素的公益性集中安葬区,充分保障迁移户权益。优先对S313沿线,县域内耕地保护区、琼博拉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散坟开展整治,同步推进全域整治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避免矛盾纠纷。
(2)腾退土地利用引导
完成散坟迁移后,清理腾退土地杂物。对涉及林地、草地、湿地且无合法来源手续的地块,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要求,恢复到原始地类;在乌孙山、阿吾拉勒山等山地部分,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种植沙棘、山杏等兼具水土保持功能的林木;在伊犁河谷平原区,种植芨芨草、红柳等乡土植被,并积极申报参与国家林业碳汇项目,提升生态效益。剩余地块优先复垦为耕地或果园,引入专业技术支持,开展深耕改土作业,增施有机肥改善土壤结构,配套滴灌等水利设施,鼓励发展高效农业。
(3)长效管控机制
严格落实殡葬管理相关法规,禁止新增散坟,对违规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建立县、乡、村、网格四级网格化巡查机制,防止散坟回潮现象。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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