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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2022-07-08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县民政局     访问量:


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多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对养老机构进行综合监管。其中,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是对其服务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要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修改后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加强了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创新和完善了监管方式。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开展,即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的有关规定,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所谓“双随机”是指民政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一公开”是指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为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提开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养老机构管理水平。

考虑到养老服务是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重点领域,民政部门可以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实施重点监管,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养老机构,加大抽查力度。

考虑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是养老机构的核心和底线,是涉及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修改后的《办法》在“双随机、一公开”的基础上,对重点领域实施严格监管,明确提出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为了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衔接,加强备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修改后的《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此规定的意义在于,民政部门通过事后对养老机构现场的检查,以及对备案信息的核查,来检查养老机构开展服务活动是否达到其承诺符合的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对于养老机构承诺不属实,或者违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养老机构的备案不具有强制性,但为了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办法》要求民政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得知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后,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备案,掌握基本情况并纳入监管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民政部门履行对养老机构日常监管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喜职责,可以采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赋予的监管措能是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在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民政能门依共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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