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产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62号)要求,外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自治区经营食盐业务必须向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报备。现将跨省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经营食盐业务,并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完成报备的外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2024-2028年第四批)予以公告。
对未进行报备的外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填写报备信息表(附件2),并随时通过电话、信函、邮件等方式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报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定期公告。
收件邮箱:xfpgyc@xjeic.gov.cn
联系电话:0991-4523769
收件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79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504室
邮 编:830002
附件:1.跨省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经营食盐业务定点批发企业名单(2024-2028年第四批)
2.跨省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经营食盐业务企业报备信息表(样表)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5月18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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