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涉及行业领域 | 事项类型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检查必要性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1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 商务行政处罚类 | 1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具备规定条件 | 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715 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
检查是否有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行为 |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 年第 2 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第一款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
||||||||||
检查回收拆解企业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行为 |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 年第 2 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 |
||||||||||
检查回收拆解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 |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 年第 2 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 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 30 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
||||||||||
检查回收拆解企业是否按要求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前后照片 |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 2020 年第 2 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 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机动车拆解后, 上传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对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
检查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 |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 年第 2 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3 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第十五条第二款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
||||||||||
检查回收拆解企业是否有对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机动车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行为 |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 年第 2 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
检查回收拆解企业是否有对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机动车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未及时向公安机关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 |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 年第 2 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
||||||||||
1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 商务行政处罚类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检查回收拆解企业是否按规定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 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 年第 2 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
|
检查回收拆解企业是否有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行为 |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 年第 2 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 1 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至少 1 年。 |
||||||||||
检查回收拆解企业是否有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进行报废机动车拆解,或者有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为 |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 年第 2 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3 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二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
||||||||||
检查回收拆解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 |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 年第 2 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其中车架应当录入原车辆识别代号信息。 | ||||||||||
检查回收拆解企业是否按规定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信息录入有关平台 |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 年第 2 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
||||||||||
检查回收拆解企业是否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行为 |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 2020 年第 2 号)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二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第二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
||||||||||
检查回收拆解企业是否有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不符合相关规定企业处理行为 |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 2020 年第 2 号) 第五十条第二款 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第二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
||||||||||
2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检查 | 成品油流通管理 | 商务行政检查类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 加强和规范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新商规﹝2021﹞1号)第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许可管理,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 |
3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企业的检查 | 二手车流通和交易 | 商务行政检查类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备案; 是否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及时录入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相关岗位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证书。 |
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 【部门规章】《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 |
4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未向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的机动车生产企业的检查 | 机动车生产企业管理 | 工信行政处罚类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检查机动车生产企业是否向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 | 为保障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合规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七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盐行业管理及食盐专营工作的联合检查 | 盐业销售点管理 | 工信行政检查类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检查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票据、购销记录,及违法生产或销售。 | 为保障食盐生产、销售企业批发商的权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 【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年12月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9号) 第十四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范条件》对定点企业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二)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三)违反国家食盐专营管理政策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 改革任务。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市县两级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鼓励地方将其他直接到市场、进企业,而向基层、面对群众的执法队伍。如商务执法、盐业执法等,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产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62号) 第三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是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盐业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实施食盐专营,各地(州、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盐业行业管理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碘缺乏病监测工作,适时调整使用盐加碘标准,有效防治碘缺乏病。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自治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9]25号) 改革任务。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地县两级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鼓励地县两级将其他直接到市场、进企业,而向基层、面对群众的执法队伍。如商务执法、盐业执法等,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具备条件的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整合。 |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ICP备案/许可证号:新ICP备09005056号,新公网安备 65402202000101号
网站标识码:6540220009,地址:察布查尔县查鲁盖街
联系电话:0999-3626646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