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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察布查尔县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公告

2026-04-28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

为保障城镇供排水事业可持续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提升供水服务质量与保障能力,不断提升行业综合服务水平,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察布查尔县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一、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城镇供水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1.7/;非居民用水调整为3.28/m³;特种用水调整为4.86/;其他用水(市政绿化、消防用水)调整为1.64/以上均含0.12元水资源税

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污水调整为0.9/非居民污水调整为2.6/特种污水调整为4.8/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和“非居民和特行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98规定,确定居民用水定额为人均月用水量3.12立方米。设置各档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数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第一档水量居民家庭每年每户用水量确定为149立方米(含149立方米);第二档水量为居民家庭每年每户用水量确定为150立方米298立方米298立方米第三档为居民家庭每年每户用水量298立方米以上的用水量居民阶梯式水价相应分为三档阶梯水价仅为自来水水价,不含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第一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非居民和特行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政办发2007105文件精神,本县非居民和特行用水分四档:1.定额用水量内,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2.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出定额用水量20%(含20%部分,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定额用水量20%不足40%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用水量40%以上部分,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和停供等措施。

三、优惠政策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群体供水和污水处理费按照原标准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1.35/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5/立方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群体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上述未提及的行业若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20266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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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