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镇供排水事业可持续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提升供水服务质量与保障能力,不断提升行业综合服务水平,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察布查尔县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一、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城镇供水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1.7元/m³;非居民用水调整为3.28元/m³;特种用水调整为4.86元/m³;其他用水(市政绿化、消防用水)调整为1.64元/m³(以上均含0.12元水资源税)。
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污水调整为0.9元/m³;非居民污水调整为2.6元/m³;特种污水调整为4.8元/m³。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和“非居民和特行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98号)规定,确定居民用水定额为人均月用水量3.12立方米。设置各档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数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第一档水量:居民家庭每年每户用水量确定为149立方米(含149立方米);第二档水量为居民家庭每年每户用水量确定为150立方米—298立方米(含298立方米);第三档为居民家庭每年每户用水量为298立方米以上的用水量。居民阶梯式水价相应分为三档(阶梯水价仅为自来水水价,不含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第一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非居民和特行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文件精神,本县非居民和特行用水分四档:1.定额用水量内,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2.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出定额用水量20%(含20%)部分,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定额用水量20%不足40%(含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用水量40%以上部分,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和停供等措施。
三、优惠政策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群体供水和污水处理费按照原标准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1.3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群体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上述未提及的行业若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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