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西木江·卡马力委员:
你在自治县政协十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劳务经纪人带动转移性就业补助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新财社〔2016〕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 奖励条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组织实施单位可给予奖励:组织实施单位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含兵团和团场)、内地就业并从事合法职业;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也可作为依据);
被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工资收入不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收入明显提高。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二)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在疆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有组织跨地区转移就业、长期稳定转移就业。对成功推荐、介绍、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就业的组织实施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转移就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再增加10元,按每人30元标准给予奖励;
2.转移就业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3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再增加10元,按每人40元标准给予奖励;
3.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成规模转移到疆内其他地州就业9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三)支持新疆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有组织到内地就业。对成功推荐、介绍、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内地就业的组织实施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4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再增加10元,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奖励;
2.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6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再增加10元,按每人7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有组织、成规模转移内地企业就业9个月时间以上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今后,察布查尔县人社局将继续督促乡(镇)场加大对此项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劳务经纪人带领本地劳动力外出就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指导劳务经纪人按照要求、流程进行以奖代补资金申报。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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