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 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1 |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
察布查尔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警告、对律师提出处罚建议 | 依法依规实施县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发现、查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2.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3.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律师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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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察布查尔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罚款 | 负责依法依规实施县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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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察布查尔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行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负责依法依规实施县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1.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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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请款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正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正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司法部令第103号)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
察布查尔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公证机构设立条件、备案、公证员执业公证质量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负责权限内公证机构组织建设、执业活动、公证质量、公证员年度考核档案管理、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正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正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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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察布查尔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 负责监督县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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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1年5月27日通过) 第九条第三项:“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
察布查尔县司法局 |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负责拟定县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 2.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进度、质量成效和创新情况进行评估。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4.加强普法规划实施中的动态监测,开展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终期总结验收,组织进行检查。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1年5月27日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和奖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其表彰奖励,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7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公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
察布查尔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 负责权限内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率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公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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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1年5月27日通过) 第九条第五项:“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验收考核、评估及表彰;”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以及成效考核内容,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察布查尔县司法局 |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负责组织开展县表彰 |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开展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 |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以及绩效考核内容,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和奖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其表彰奖励,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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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察布查尔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负责批准县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三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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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察布查尔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负责权限内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规定程序实施表彰。 2.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或授予称号后犯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状和证书。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给予奖励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奖励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奖励审批的; 4.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6.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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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法律援助实施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
察布查尔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受理、审查县市区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负责受理、审查县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法律援助。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朱雀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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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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