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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6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利用科 | 县市区级 |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 | 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016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第二次修正)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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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法规】《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2011年8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下列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以及D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成果; (二)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自治区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测绘成果。 申请使用由州、市(地)、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测绘成果,审批权限、程序、条件等,依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利用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使用本级内的测绘成果审批。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本区域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令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二十条:测绘成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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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利,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备案后,向备案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利用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负责县市区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016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第二次修正)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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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由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利用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批准。 | 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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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由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利用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符合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批准。 | 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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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由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利用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 | 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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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一条: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利用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 | 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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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查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水利等设施建设和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批准;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 土地利用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权限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查。 | 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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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查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与土地使用权入股,朕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等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水利等设施建设和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批准;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利用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权限内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查 | 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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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规划科 | 县级 | 负责本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负责本县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 | 一、受理初审责任 公示办理依据、申报材料、流程、时限、监督渠道,面向乡镇、村民开展政策咨询指导。 接收各乡镇初审上报的乡村建设申请材料(含村集体意见、四议两公开记录、宅基地证明、设计方案、勘测定界图等),逐项核验资料完整性,一次性书面告知全部补正材料。 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受理;不属于乡村规划许可范围、不在县域审批权限、材料缺失拒不补正的,出具不予受理文书,载明理由并告知复议、诉讼救济途径。 乡镇负责接收村民/企业申请、村级初审、现场初勘、村内公示,县级局不再直接接收群众个人申报件。 二、规划审查责任 规划符合性审查:核查项目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河道防洪、文物保护、交通廊道;严控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核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设管控审查: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层高、建筑风貌、退让距离、配套设施;区分三类项目: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级公共服务/公益设施,分类把控建设标准。 材料实质性审核:核对宅基地权属、村民集体表决意见、建筑设计方案。 技术踏勘与会商:重大项目、沿线重点村庄实地踏勘;涉及林草、水利、交通等行业,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复杂项目上报会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许可前公示:开展规划公示,留存公示影像、记录。 三、许可决定责任 在法定承诺时限内,依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不予许可书面审批决定。 准予许可:明确用地范围、建设管控要求、风貌约束、配套建设标准;规范生成许可电子监管编号。 不予许可:列明规划、法律依据,完整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及时限。 落实集体会审、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分级审批,全程留存会审记录等。 四、证书核发、送达与公开责任 统一印制、盖章、登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步出具红线附图、规划要求附件,推送乡镇送达申请人。 按政务公开要求,公示许可结果,许可数据同步推送信用体系平台等共享。 纸质、电子审批档案分类归档,审批全过程留痕,实现可追溯查询。 五、变更、延期、注销管理责任 受理许可范围内用地调整、建筑方案变更、建设延期申请,重新开展规划审查,核发变更许可。 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同步更新监管台账。 |
【法律】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深化推进自治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发〔2023〕185号)“三、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查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新型村民社区(含农民拆迁集中安置)和农村农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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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规划科 | 县级 | 负责本级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的规划许可 | 拟订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执行自治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自治区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县(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同级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 审核、报批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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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行政确认 | 【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区域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 负责县市区域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 2.依法依规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
【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2.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3.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4.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5.强制要求权力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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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 | 行政确认 | 【法律】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法规】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建设工程规划核验工作。 | 负责本县市建设工程规划核验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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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国务院令第51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45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本级区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奖励工作。 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3.按照程序进行表彰、奖励。 |
【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国务院令第51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 3.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公正待遇的; 4.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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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本级区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奖励工作。 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3.按照程序进行表彰、奖励。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 3.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公正待遇的; 4.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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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 | |||||||||||||||||||||||||||||||||||||||||||||||||||||||||||||||||||||||||||||||||||||||||||||||||||||||||||||||||||||||||||||||||||||||||||||||||||||||||||||||||||||||||||||||||||||||||||||||||||||||||||||||||||||||||||||||||||||||||||||||||||||||||||||
| 16 | 对勘查、开发、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以及在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十二条 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本级区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奖励工作。 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3.按照程序进行表彰、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十二条 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 3.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公正待遇的; 4.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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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 (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 (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本级区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奖励工作。 2.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3.按照程序进行表彰、奖励。 |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 (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 (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 3.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公正待遇的; 4.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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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土地、草原、林木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1.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3.草原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号林业部令第1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具体承办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争议。 | 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本县市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布争议行政裁决的受理电话、受理渠道等。 2.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动,必要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3.监督裁决结果实施。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各地(州、市)土地做好行政裁决。 |
【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号林业部令第1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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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法规】《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十四条: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提交地质环境保护方案。采矿权人采矿时,应当按照批准的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建设必要的地质环境保护设施,对因采矿活动破坏的地质环境及时进行治理恢复,终止采矿活动时必须完成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审查审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该项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该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法规】《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提交地质环境保护方案。采矿权人采矿时,应当按照批准的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建设必要的地质环境保护设施,对因采矿活动破坏的地质环境及时进行治理恢复,终止采矿活动时必须完成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24日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决定的或者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决定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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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该项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该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令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决定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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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纸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坏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对方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法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令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负责本县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该项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该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法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令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决定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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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九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矿业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工作 | 负责本县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该项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该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九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决定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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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区人民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 | 管理本行政辖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本行政辖区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本行政辖区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决定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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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1.新设采矿权审批 2.采矿权延续登记 3.采矿权变更登记 4.采矿权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 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 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矿业权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 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享有开采有关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的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取得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在已经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不得设立其他矿业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按照不同矿种分别设立矿业权的除外。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2026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提交申请书、矿业权证书,以及相应的勘查方案或者开采方案等材料。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 矿管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河道管理范围外)采矿权出让登记。 |
按照自治区矿产分级管理权限,管理非金属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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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法规】《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自治区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 【法规】《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九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开发3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30公顷不足130公顷的,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超过13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一次性开发,是指同一项目在同一地块上所进行的开发。严禁拆分审批一次性开发国有未利用地。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 土地利用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审批本级一次性开垦荒地30公顷以下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所辖县(市)一次性开垦荒地不超过60公顷的。 | 负责辖区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九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开发3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30公顷不足130公顷的,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超过13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一次性开发,是指同一项目在同一地块上所进行的开发。严禁拆分审批一次性开发国有未利用地。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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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对地图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和确权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区域内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27 | 对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和确权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28 |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和确权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内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29 |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和确权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制定本级内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辖区内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规范性文件】《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二十一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规范统一,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并对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巡查工作进行抽查。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5%。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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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和确权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对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疆测绘的监督管理。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31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和确权科 | 县市区级 | 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本级区域内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本区域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32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和确权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行政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33 | 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和确权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34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规章】《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2011年8月10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70号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指导,并组织实施保密工作监督检查。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 调查监测和确权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35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程序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修改) 第三十条: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禁止使用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 规划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本级内城乡规划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信用监督”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36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和其他设施,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执法监察科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37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38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39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40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41 | 对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42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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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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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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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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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治理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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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48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拆除。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49 |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令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令257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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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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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52 | 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拒绝或提供虚假调查材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由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拒绝或提供虚假调查材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53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由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公布,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省、市、县的顺序依次公布。 土地专项调查成果,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5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55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经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56 | 对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超出探矿权登记的勘查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57 | 对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工具、设备,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58 | 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一)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 (二)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三)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59 | 对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 第七十条 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者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收回矿业权。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对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收回矿业权。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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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对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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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 .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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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对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 .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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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对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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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对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 .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清理、恢复,所需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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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对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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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由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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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由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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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由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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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由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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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由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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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由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期限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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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由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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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由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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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由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期限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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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对地质灾害危险地评估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地质灾害危险地评估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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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对地质灾害危险地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地质灾害危险地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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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6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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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6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79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80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81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6自然资源部第2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82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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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84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涉及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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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收藏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自然资源部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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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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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没收违法所得。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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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罚款处罚。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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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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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对收藏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收藏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的行政处罚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91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二条:单位或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责令限期追回,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92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半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半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责令改正,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93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4月10日由国土资源部令59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责令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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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4月10日由国土资源部令59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责令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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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由国务院令第469号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96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97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没收相关设备。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98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由国务院令第556号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没收测绘工具。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99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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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由国务院令第556号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01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02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03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04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05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没收测绘工具。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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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责令限期汇交,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07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由国务院令第556号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责令停业整顿。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08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09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地、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10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11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费用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12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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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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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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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由国务院令第556号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16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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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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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令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19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令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20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令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21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令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22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全区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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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24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25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26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27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28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6号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29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6月23日由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于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常务会议修订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30 | 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坏的,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列实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坏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坏的,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责令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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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对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投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投资的责令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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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毁损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毁损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毁损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责令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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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责令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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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对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列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责令期限缴纳,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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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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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5年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给予警告,并处以每平方米10至15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拒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责令期限改正,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37 | 对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5年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的,由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对出让、出租、抵押方处以非法收入额50%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的责令其限办理登记手续,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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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收缴,没收违法所得。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 139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1月24日由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10.加强对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3号),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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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对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1月24日由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10.加强对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3号),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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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第六项: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10.加强对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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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第六项: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10.加强对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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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10.加强对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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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经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第六项: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的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10.加强对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22年9月23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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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 对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10.加强对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3号),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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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根据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10.加强对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3号),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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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根据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 未取得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2%~4%的罚款;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执法监察科、相关科室 | 县级 | 负责本级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改正,罚款。 | 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10.加强对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3号),全文适用。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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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区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区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 | 国土空间规划科 | 县级 | 负责本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负责本地区在城市、镇区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 直接实施责任: 县级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责任事项内容 一、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许可办理依据、申报材料清单、审批流程、法定办结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渠道,免费提供申请表、办事指南,主动答疑解释政策。 接收建设单位/个人申请材料,当场核对完整性;材料缺失、格式不符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全部补正内容,推行容缺受理、承诺制审批。 区分情形出具受理凭证:材料齐全合规予以受理;不在县域规划区、无合法用地手续、明显不符合规划管控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载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渠道。 二、审查阶段责任 材料审查:核查土地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等)、设计方案文本、总平面图、人防/消防等部门前置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 规划合规审查:核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规、规划条件;审核容积率、建筑高度、退让红线、绿地率、停车位、配套设施、风貌管控等指标;落实地方专项政策。 现场踏勘核查:住宅、产业、公共配套、临时重大工程等实地踏勘,核实现状地类、四至边界、周边建筑、道路、绿地、相邻权益,留存踏勘影像、现场记录。 技术审查与公示:开展批前公示;大型商住、产业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涉及公共利益、周边住户权益的项目;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等。 内部会审:商住小区、厂房、乡镇重点项目提交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集体研判,出具正式规划审查意见;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反馈修改意见。 三、决定审批阶段责任 在法定承诺时限内完成分级审核、领导审批,两类处置结果: (1)用地合法、方案符合全部规划标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2)违反控规、超规划条件、材料虚假、存在重大安全/风貌冲突: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列明法律法规依据、不予许可理由。 严格执行规划管控标准,不得擅自放宽容积率、退线、限高、绿地等硬性指标,杜绝违规审批。 临时建设单独审核,明确使用期限、到期拆除要求,严禁批准永久性临时建筑。 四、送达与证照档案责任 准予许可项目统一制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图、设计附图与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加盖审批专用章。 送达文书,完善送达签收台账;许可办理结果依法政务公开。 全套申报材料、审查记录、公示资料、证书存根统一立卷归档,长期保管;规范办理许可变更、延期、注销、更正业务。 五、协同指导与政策落实责任 对接住建、应急、消防、乡镇政府建立联审联办机制,协调化解项目规划矛盾、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面向乡镇、企业、设计院开展规划政策培训,统一方案编制、申报材料标准。 落实城镇提质、产业园区、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保障性住房等上级专项规划政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区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区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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