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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汇总表

2025-06-18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单位(县市)名称(盖章):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依法由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和信息公示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级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 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经营的许可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许可程序标准、流程等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进行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三十条、三十四条、三十七条、四十条、四十四条。
【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11月修改)
    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权限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计量授权证书的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4号,1989年11月06日颁布实施,根据2021年4月2日总局令第38号修改,同年4月22日发布施行)
    第六条第二、三、五项 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授权,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 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县市区级 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的计量对内授权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企业注册登记 1.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主席令第15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发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传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8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97号)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级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局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均符合规定的授权条件。现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8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并各局的核准登记范围明确如下:
  附件:被授权局名单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共2个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企业注册登记 依法由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和信息公示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企业注册登记 2.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8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97号)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级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局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均符合规定的授权条件。现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8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并各局的核准登记范围明确如下:
  附件:被授权局名单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共2个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企业注册登记 依法由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和信息公示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企业注册登记 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0号公布)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科 县市区级 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依法由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和信息公示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企业注册登记 4.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主席令第55号公布)
    第十条:申请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
    关于登记管辖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可以登记合伙企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做出规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科 县市区级 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依法由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和信息公示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企业注册登记 6.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准登记 行政许可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令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企业注册登记 依法由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和信息公示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行政许可 【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号,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予以修改)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 依法由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和信息公示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83号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三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 依法由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和信息公示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食品生产许可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9年3月26日修订版,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 依法由本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和信息公示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权限内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登记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负责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登记 负责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特殊药品(含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9.权限内科研和教学单位购用毒性药品的审批 行政许可 【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级科研和教学单位购用毒性药品的许可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研和教学单位购用毒性药品的许可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许可程序标准、流程等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进行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三十条、三十四条、三十七条、四十条、四十四条。
【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11月修改)
    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1月修订)
    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接上页)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国家计委令第8号)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自治区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在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和跨地区的专利纠纷,查处有重大影响的假冒专利行为。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对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会展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参展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
    对标有专利标识的产品或者技术,会展主办方应当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会展主办方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专利工作部门应当派员对参展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对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对商标代理机构伪造变造法律文书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
    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对驰名商标违法宣传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对违反商标许可使用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对违法使用他人驰名商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对特殊标志专用权侵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
    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接受委托,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7号,2019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号,2003年6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号,2003年6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对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假冒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查处;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对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发布,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3月1日期施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和擅自使用禁用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和超范围使用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7号,2019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1992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1992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对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处里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号,2003年6月1日施行)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对销售或在服务中使用失效、变质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禁止生产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对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第五十二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第五十三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第五十六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对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防作弊装置;(二)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伪造或破坏计量检定印、证的;(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四)伪造计量数据;(五)利用计量器具作弊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区域范围开展计量器具检定业务。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计量标准,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商品交易采取现场计量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器具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消费者有异议时,有权要求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禁止以任何手段改变商品的实际量值。以量值为结算依据的商品量、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其计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和超量计费。
    第十七条:生产(含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对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电话计时计费器、燃油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应当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由安装者送检并承担检定费用。经营者应当按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对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存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9日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存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被封存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发票、账册等有关资料,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对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自1990年8月25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责令其停止检定、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二)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三)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自1990年4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自1990年4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自1990年4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对企业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企业末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向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对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对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对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七十四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七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七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对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对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九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等违法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九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对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九十六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九十八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对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对违反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对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对违反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对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依据2021年4月2日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9 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依据2021年4月2日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依据2021年4月2日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修订)
    第四十条: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对违反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依据2021年4月2日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2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9号公布,根据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通过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通过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5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通过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通过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7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修正)
    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对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项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1日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五、十项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五)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应当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联通,应急照明保持正常;(十)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装修结束后,应当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测试,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1日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对电梯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技术资料、现场检验条件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不予实施监督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定期检验:(一)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三)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又未委托维护保养单位的;(四)使用存在违法行为,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三)电梯经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仍继续使用的;(四)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的单位或者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二)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报告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对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存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9日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存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被封存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发票、账册等有关资料,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根据200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国务院关于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八条: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对出现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0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1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2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3 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4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5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称量、计量工具;(二)生产经营场地与暴露的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并做好必要防护措施;(三)食品原材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材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严禁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制作食品时生熟分离,工具、用具分开使用;(五)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环保,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一次性食品包装的容器和材料不得重复使用;(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消毒剂;(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 对未实行登记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称量、计量工具;(二)生产经营场地与暴露的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并做好必要防护措施;(三)食品原材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材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严禁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制作食品时生熟分离,工具、用具分开使用;(五)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环保,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一次性食品包装的容器和材料不得重复使用;(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消毒剂;(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 对未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二款: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法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对餐厨废弃物未采取隔离、密闭、回收等措施的;(二)未亮证经营的;(三)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票据、相关凭证的;(四)未按规定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 对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未履行相应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查验食品经营者的登记证、备案卡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二)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五日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不良信用记录等,指导并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执行食品安全制度。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 对不符合生产加工条件的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二)生产加工区应当满足设备布局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的基本要求,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生活场所相隔离;(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配备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对餐饮具进行消毒,或者使用符合规定的消毒餐饮具。
    第二十条: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四)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五)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经营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对食品小作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未标注产品名称、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等基本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规格、登记证编号、保存条件、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违反包装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生产加工制作、经营禁止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三)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果冻食品、酒类、饮料、冷冻食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酱油、食醋和豆类酱制食品、桶(瓶)装水等风险较高食品;(四)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七条:禁止小餐饮店加工制作下列食品:(一)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熟鲜乳、奶酪除外)等风险较高食品;(二)法律、法规禁止加工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三十二条: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和保健食品;(二)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生熟鲜乳、奶酪除外)等风险较高食品;(三)食品添加剂;(四)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明知从事前款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在事故发生后二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组织查处全区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市区级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县市区级办理的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销售假药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销售劣药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 对提供虚假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药品注册等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 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销售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的药品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 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 (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的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 对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全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处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的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公布)
    第十六条: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经营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 对《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2004年3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对不按规定生产、报告、存储、销售、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全区药品生产企业不按规定生产、报告、存储、销售、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的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的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八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全区定点药品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的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的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对定点批发企业不按规定购进、供应、管理、销毁、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九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全区定点批发企业不按规定购进、供应、管理、销毁、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的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 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全区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科学研究教学单位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的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全区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的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2010年5月1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 对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2010年5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三)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药品零售企业、门店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组织其购销人员进行从业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公布)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未组织其购销人员进行从业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无真实购销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公布)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无真实购销记录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管理药品销售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公布)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未按规定管理药品销售人员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公布)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公布)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 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第三十条: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6号发布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四)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五)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行政许可证件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四)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的;(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进口、经营后,仍不停止进口、经营医疗器械的;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 对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令公布)
    第四十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网络销售未按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经营企业从事网络销售未按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 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九十九条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条: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
  (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 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列举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
  (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
  (三)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五)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 对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县市区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经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 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列举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二)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对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负有监督义务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经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 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列举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经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全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生产环节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的;
  (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
  (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第四十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 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经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 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经营的处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生产环节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 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经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经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 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化妆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经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化妆品经营企业伪造、变造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经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 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经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 对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经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化妆品经营企业、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经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六十六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县市区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经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0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受损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3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4 对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存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9日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存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被封存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发票、账册等有关资料,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5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6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7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8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9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0 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1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2 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七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3 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4 对非公司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5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以国务院令第684号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6 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七十五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7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8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9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以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0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和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0号)
    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1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0号)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2 对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3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以国务院令第684号发布,共十九条,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4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13年10月25日修正)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 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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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6 发布禁止情形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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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 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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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8 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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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9 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或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0 对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1 对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2 对违规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3 对违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4 对违规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5 对违规发布酒类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6 对违规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7 对违规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8 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十八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9 对违规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0 对违规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八条第十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1 对违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五十八条第十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2 对违规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四十条第二款: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五十八条第十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3 对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4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5 对违规代言发布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一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6 对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3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7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或者拒绝执行合同文本备案审查修改意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2020年9月19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或者拒绝执行合同文本备案审查修改意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8 对违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2020年9月19日修正)
    第十条:合同提供方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诱使他人签订合同;(二)虚构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三)编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获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财物;(四)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获取财物;(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有关欺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次修正)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0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次修正)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1 为他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次修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2 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次修正)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3 对经营者在订立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次修正)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4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次修正)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5 对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23号主席令,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6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23号主席令,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7 对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8 对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9 对直销企业有关事项重大变更未依法报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2.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3.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4.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5.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1.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2.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3.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5.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7.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0 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1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2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3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4 对直销企业、授课人员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有关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5 对直销员违规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6 对直销企业支付直销员报酬及换货、退货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7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8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对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9 对参加传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0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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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1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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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2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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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3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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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4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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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5 对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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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6 对经营者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7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8 对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9 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0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1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2 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3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4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5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6 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7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8 对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的处罚;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 单作虚假记 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9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仍不履行的,以及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0 对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百零七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1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七十条: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2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3 对公司、清算组及其成员在清算期间有关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七十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4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七十八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5 对单位和个人为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6 对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5号令发布,1999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订)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7 对合伙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发布,2006年8月27日国务院55号令修订)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8 对擅自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业务,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发布,2006年8月27日国务院55号令修订)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9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0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业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0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0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1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0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2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3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4 对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公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5 对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公布,1999年6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
    第十一条:隐满真实情况,对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6 对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7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无此条)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8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9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4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0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4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1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4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2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百零七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七十四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3 对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4 对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未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以及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2017年11月7日修订)
    第九条第一款: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年修正)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5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6号令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6 对中外合作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主席令40号,2017年11月7日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款: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7 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超出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6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5号发布)
    第十七条第二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前款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第二十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使用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二)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单证。
    第二十四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8 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修订,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第十七条: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9 对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23号主席令,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0 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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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1 对传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2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3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4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规提供搜索结果,搭售商品、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5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验、登记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6 对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7 对重复侵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自治区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在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和跨地区的专利纠纷,查处有重大影响的假冒专利行为。
    第四十条: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专利管理秩序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8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号,2003年6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9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3年8月20日通过,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0 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九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1 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十项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2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发布,2006年8月27日国务院55号令修订)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3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或遗失、毁损不申请补领或更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修订)
    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4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5 对经营者贿赂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   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6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7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6.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7.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不予监督检查的;
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8 对涉嫌假冒专利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涉嫌假冒专利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9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0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二十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1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2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级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3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八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全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4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的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扣押 行政强制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的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扣押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5 对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行为的查处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6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封、扣押及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负责全区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封、扣押及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7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行政强制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通过,2007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自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三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负责全区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8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负责全区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9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公布,2020年12月21日修订)
    第七十条第一款: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2.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强制的。
9.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10.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
11.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0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扣押及有关场所的临时查封 行政强制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检查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2.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强制的。
9.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10.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
11.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1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2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3 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的临时扣留 行政强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查封、扣押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4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行政强制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的临时扣留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级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5 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级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本级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6 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采取的强制 行政强制 【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7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扣押: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强制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8 公告营业执照的作废 行政强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告营业执照的作废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9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0 对眼镜制配、加油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原国家时间总局令第31号第2次修正)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本办法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6号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重点领域计量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原国家时间总局令第31号第2次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2次修正)
    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十三条:从事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1 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纤维制品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2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3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认证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4 对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93号,2018年1月1日施行,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9月1日施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4年4月1日施行,2015年8月25日第一次修正)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依授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93号,2018年1月1日施行,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5 商品量计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2006年1月1日执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事实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商品量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2006年1月1日执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事实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权限的事故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
4.违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6 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年9月15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专业计量站是承担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
    第四条:专业计量站的建立、监督管理及执行授权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2日修订)
    第十五条: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赢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其他计量技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年9月15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专业计量站是承担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
    第四条:专业计量站的建立、监督管理及执行授权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7 对眼镜制配、加油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原国家时间总局令第31号第2次修正)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本办法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6号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重点领域计量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原国家时间总局令第31号第2次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2次修正)
    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十三条:从事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8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能源计量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9 计量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能源计量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版本)
  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0 对棉花等纤维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监督抽验 行政检查 【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根据200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国务院关于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条: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行政区域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
    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比照本条例执行。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棉花质量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纤维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改)
    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1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本辖区的标准化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11月19日起施行,2020年5月14日第四次修正)
    第八条:自治区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所需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2020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所辖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负责所辖区产品质量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进行监管,并依法依规开展好后续处理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3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所辖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负责所辖区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进行监管,并依法依规开展好后续处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3日施行)
    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4 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负责全区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区开展食品经营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各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指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5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全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各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指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6 对医疗器械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公布,2020年12月21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医疗器械的检查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未在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7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修订)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 2020年12月21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经营、使用的检查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89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未在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8 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督检查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未在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9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公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未在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0 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查询、提取、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次修正)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次修正)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1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法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次修正)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公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次修正)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2 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项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第二项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第三项:(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第五项:(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3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规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二款: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垄断协议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规章】《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二款: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3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4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级的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级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5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6 对广告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级的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负责开展日常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7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8 对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行政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消费者协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消费者协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9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加强信用监管,推动本行政区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年10月3日施行)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0 对医疗器械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公布,2020年12月21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医疗器械的检查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未在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1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修订)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 2020年12月21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经营、使用的检查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未在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2 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督检查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未在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3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公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未在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4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六条第一款: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企业的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负责本行政区域辖区内企业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公示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便于申请人查阅。
2.依法依规实施股权出质登记。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2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5 对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确认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主席令第15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负责本行政区域辖区内企业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确认,或者对不应当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新疆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认定的;
4.没有对评审结果和认定结果公示的;
5.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6 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存在隐患的特种设备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7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存在隐患的特种设备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8 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
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存在隐患的特种设备责令改正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9 对特种设备发生较大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存在隐患的特种设备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0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确定 其他行政权力 【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2019年5月27日)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确定,其中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及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考试机构具体条件、委托要求;
2.统筹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考试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考试项目)。
【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2019年5月27日)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1 计量人员资质认定及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对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计量专业技术人员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2 计量比对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6月1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比对,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参加国际计量比对,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一)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国家计量比对);(二)经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比对)。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计量比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组织实施计量比对工作。


【规章】《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6月1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比对,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参加国际计量比对,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一)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国家计量比对);(二)经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比对)。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3 计量强制检定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 负责开展强制检定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0年修正版本)
  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4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市、县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并向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符合要求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 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对符合要求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市、县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并向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予备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5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市、县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并向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设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符合要求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 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对符合要求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市、县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并向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予备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6 计量人员资质认定及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对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计量专业技术人员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7 计量比对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6月1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比对,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参加国际计量比对,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一)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国家计量比对);(二)经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比对)。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计量比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组织实施计量比对工作。


【规章】《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6月1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比对,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参加国际计量比对,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一)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国家计量比对);(二)经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比对)。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8 计量强制检定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版本)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 负责开展强制检定相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0年修正版本)
  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隐患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的;
4.违规实施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9 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八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全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未在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0 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修订,2021年6月1日施行)
    第六十三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等情况,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应当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全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
【规范性文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九条、第十三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未在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1 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全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二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未在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2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第四条第一、二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四)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工作 加强信用监管,推动本行政区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规定范围内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和移出工作。
【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未列入的情形;
2.不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3 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接上页)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
    第七条: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五)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六)其他违反质量安全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二)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三)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四)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三)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四)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五)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工作 加强信用监管,推动本行政区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规定范围内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和移出工作。

【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未列入的情形;
2.不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4 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通过)
    第十五条: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方应当在使用前,将合同文本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合同提供方的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当将合同文本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及与其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二)机动车买卖、租赁合同;(三)物业管理合同;(四)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五)医疗服务合同;(六)宾馆、酒店、旅游等服务合同;(七)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八)贷款合同;(九)运输合同;(十)商业保险合同;(十一)住宅装修、装饰合同;(十二)商业性培训合同;(十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十四)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合同。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使用的合同文本,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备案监督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合同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开展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备案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权限的事故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
4.违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5 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通过)
    第十五条: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方应当在使用前,将合同文本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合同提供方的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当将合同文本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及与其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二)机动车买卖、租赁合同;(三)物业管理合同;(四)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五)医疗服务合同;(六)宾馆、酒店、旅游等服务合同;(七)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八)贷款合同;(九)运输合同;(十)商业保险合同;(十一)住宅装修、装饰合同;(十二)商业性培训合同;(十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十四)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合同。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使用的合同文本,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备案监督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合同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开展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备案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权限的事故不予处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
4.违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材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材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7 对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价格举报的调查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管辖,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规定执行。
    第十条: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优先进行处理。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价格举报的调查处理 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8 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9 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市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其他与调查违法行为有关材料。(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证明、账册、单据、发票、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对市场内商品进行抽查。(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扣留、封存物品时,必须制作财物清单,妥善保管,并在十五日内(检验检疫时间除外)作出处理决定。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和鲜活商品,可以先行处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组织本行政区域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商品交易市场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0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监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本行政区域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工作的;
3.监管工作后续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1 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加强信用监管,推动本行政区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规定范围内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和移出工作。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未列入的情形;
2.不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2 对举报专利违法行为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专利工作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接受举报的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专利工作部门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举报专利违法行为人的奖励 规范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进行专利审议,导致技术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滥用专利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及时受理举报的;
2.对举报内容不进行调查核实的;
3.对举报内荣属实的,应予以奖励而未奖励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3 对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公布,2020年12月21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规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
    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械科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 各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法律】《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及时受理举报的;
2.对举报内容不进行调查核实的;
3.对举报内荣属实的,应予以奖励而未奖励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4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行政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在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和跨地区的专利纠纷,查处有重大影响的假冒专利行为。
    州、市(地)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县(市、区)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调解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有持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 县市区级 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布专利纠纷裁决的受理电话、受理渠道等。
2.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动,必要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3.监督裁决结果实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5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行政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12日 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373号发布)
    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科 县市区级 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 负责本行政区域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节和仲裁鉴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制定有关计量鉴定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十六条、计量纠纷当时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6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科 县市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注册登记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裁决,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业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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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