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布局,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城乡人口分布、区域经济发展、商圈业态、网格治理等实际情况,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组织修订起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年-2031年)(草案)》。
为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公众参与、民主决策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各界、零售经营主体、广大群众意见建议,提高规划科学性、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现通过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规划草案全文及附件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内容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年-2031年)(草案)》全文及附件。
二、征求意见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2026年9月20日—2026年9月30日),逾期反馈意见视为无异议。
三、查阅渠道
线下查阅: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东街,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二楼专卖办公室(工作日京时10:00—13:30、15:00—18:30);
线上查阅: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专栏。
四、意见提交要求
反馈意见请写明修改条款、修改建议及政策依据、现实理由,做到客观具体、简明扼要,个人提交需注明姓名、联系电话,单位提交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信息。
五、意见反馈方式
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卷烟经营主体可通过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电话反馈两种渠道提出修改意见与合理化建议;
现场反馈:前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二楼专卖办公室填写意见建议;
咨询联系人:樊全磊、徐光湘 联系电话:0999-3627856
六、其他说明
征求意见期满后,我局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统一梳理、分类研判,对合理可行的内容纳入规划草案修改完善,修改完成后按程序组织听证、报备并正式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9月20日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方便消费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和其他共六类,以实地核查予以认定。
第五条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并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为了满足合理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市场单元为最终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本规划所称容量,指基于市场单元内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关键因素,科学测算得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数量上限。
(一)饱和区。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过合理容量上限的市场单元,按照“只退不增”原则优化零售点布局(放宽情形除外),直至该市场单元状态变为稳定状态或发展状态。
(二)稳定区。零售点数量接近合理容量上限的市场单元,根据“退一进一”原则设置零售点。
(三)发展区。零售点数量未达到合理容量上限的市场单元,根据“自然增长”原则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公布周期内新增零售点指导数,直至该市场单元状态变为饱和状态。
第八条 按照社会功能属性、经济发展状况和消费环境分为社区市场单元、行政(自然)村市场单元、特殊区域市场单元,对不同市场单元采用不同布局标准。
(一)社区市场单元
指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或规划部门,依据法定标准(含地理位置、人口密度、公共服务配置等),以居民委员会实际管辖区域为基础划定的基本单元。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及自然村等区域,经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属于社区服务管理体系的,纳入社区市场单元管理。
(二)行政(自然)村市场单元
指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依法划定的村民委员会法定管辖区域(行政村),或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并纳入统一管理的自然村落区域。
(三)特殊区域市场单元
特殊区域市场单元指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的区域,可独立划定市场单元。如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客运站、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集贸区、封闭的市场、商业综合体、封闭的厂区、部队、监狱等。
社区市场单元、行政(自然)村市场单元、特殊区域市场单元可根据当地村、社区建制变更、村、社区网格调整等政府行为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市场单元容量测算
(一)社区市场单元
基于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关键因素,科学测算得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数量上限。
(二)行政(自然)村市场单元
基于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关键因素,科学测算得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数量上限。
(三)特殊区域市场单元:
1.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加油站及独立加油站,设置1个零售点;
2.客运站结合年均客流量、场地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上限。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客运站设置2个零售点;
3.交通枢纽候结合年均客流量、场地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上限,坎乡货运车辆服务区设置2个零售点;
4.旅游景区结合年均旅游人次、景区规模、级别等因素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上限。锡伯民族博物馆设置1个零售点,琼博拉森林公园旅游景区设置1个零售点、白石峰旅游景区设置1个零售点,塞锡湖景区设置2个零售点,小白杨“戍边”文化纪念馆设置1个零售点;
5.集贸区、封闭的市场、商业综合体内商户数在20户以下,设1个零售点;商户数达到40户,设2个零售点;商户数在40户以上,每增加10户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封闭的市场、商业综合体沿街的商户,适用于此规定;
6.封闭的厂区职工数量1000人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职工数量1000人以上,按每增加8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
7.部队、监狱等不对外经营的封闭区域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市场单元管理模式
社区市场单元、行政(自然)村市场单元、特殊区域市场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管理模式,间距设置要求为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市场单元容量上限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可通过新烟政务通微信小程序等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容量上限的,实行轮候管理,轮候管理按照《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管理办法》(附件1)执行。
第十二条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应及时公开辖区内各市场单元的零售点规划数量、现有数量、可办数量、轮候数量等情况,并通过轮候管理平台(新烟政务通微信小程序)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9.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集装箱屋、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住宅公寓、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易挥发及具有刺激性气味等物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油漆化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机油制品等的场所(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含无人现场值守的自助商店);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主要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内的;
2.党政机关内部的;
3.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
4.主营业务属于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业态,如母婴用品、文具、玩具、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殡葬用品店、成人用品店等;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容量和间距限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营业执照组织形式为个体经营的军烈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申请人必须具备自主经营能力且需本人经营,仅限本人享受一次;
(二)《警民共建、从优待警、惠警帮扶合作备忘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自治区公安厅特侦队警民共建、从优待警、惠警帮扶合作备忘录》等制度规定的情形;
符合本条款情形的,不纳入所在区域市场单元格容量,不作为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的参照点,且必须为本人经营,如违反规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适用本项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容量限制,零售点间隔要求按照100米范围内不超过4个执行: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变更经营地址或主动歇业后6个月以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因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变更经营地址或主动歇业后6个月以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因持证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的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场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以上情形对经营场所基于安全要求及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容量限制,零售点间隔要求按照100米范围内不超过4个执行: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的弱势群体: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证(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持有六级以上(含六级)残疾军人证的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仅限本人使用;
(二)符合本条款情形的,纳入网格余量,且必须为本人经营。若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或借用他人残疾证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法予以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雪茄烟专营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经营的零售点,为雪茄烟专营店,不受间距限制,但采取数量限制(雪茄烟专营店数量不超过上年度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千分之五),且应满足开展雪茄烟经营业务的必要条件,拥有专业养护设备,包括独立雪茄醇养保湿房、恒温恒湿雪茄柜等。
雪茄烟专营店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或调整为卷烟零售的,需符合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要求,应当遵守“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超过上年度末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同类型持证户总量的10%。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等机构内部及出入口(门)100米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具备固定结构(如砖、木、钢、混等材质构筑)、依法取得使用权、满足商品展示及持续经营需求的封闭空间。其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须合法,且应能提供合法权属证明或经备案的租赁凭证。
第二十一条 经营场所的确定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的登记地址或相关部门核定的地址名称为准(经营场所地址应细化到门牌号),最终根据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结果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校”含义: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幼儿园”指具有幼儿园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内”、“以上”、“不超过”、“不小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察布查尔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测距标准》(附件2)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五年,在合理布局规划运行中,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做出调整,涉及重大条款、间距标准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调整的,修订程序应依照合理布局规划的修订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区划、定向调整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动态调整网格区划是指依据当地政府行政区划调整,动态调整市场单元区域、范围;定向调整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是指市场单元内某一区域发生变化时,定向对该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定向区域饱和后,其余申请人纳入该网格区划排队轮候序列,其他情形参照本规划第九条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由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划自2026年XX月XX日起实施,2021年11月20日起实施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1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方位提升烟草零售许可事项办理的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依法负责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发放工作,确保合法合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市场单元”、“容量”、“限制性条款”等定义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程中的排队轮候管理。
第五条 排队轮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因经营场所所在市场单元(如网格单元或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量上限,被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可以申请轮候,开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轮候规则
第六条 排队轮候遵循“先申请、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申请人的轮候顺序以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显示的申请日期为准,具体时间明确到时分秒。轮候期间,同一申请人在同一经营场所多次提出轮候申请的,以第一次轮候顺序为准。
新建小区,新建火车站、客运站、商业体等特殊区域:采用新增网格的方式填补市场空缺,待新增网格持证户数量达到饱和状态后,排队人员纳入主网格进行排队。
轮候期间,申请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等事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申请人不得调换、转让轮候顺序。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条件属于“限制性条款”的,不纳入轮候管理。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及时公开辖区内各市场单元的零售点规划数量、现有数量、可办数量、排队数量等情况,并通过轮候管理平台(“新烟政务通”)进行公示。
第九条 轮候申请资料与实际申请资料应当保持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第十条 排队轮候期间,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轮候资格及位次不变,申请人应及时提供新的申请资料:
(一)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
(二)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
(三)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
第十一条 排队轮候期间,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该排队轮候失效,由下一位次序递补申请:
(一)主动放弃排队轮候权利的;
(二)排队轮候到号后,逾期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新办申请或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的;
(三)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
(四)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
(六)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七)因轮候申请人原因导致轮候资格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排队轮候名额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时,告知申请人可参加轮候,申请人确认参加轮候的,签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承诺书》(附件1),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交由申请人和发证机关保管。排队轮候失效的,工作人员需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承诺书》(附件1)写明失效原因、时间等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当市场单元容量内有办证额度时,发证机关按照轮候顺序告知排队到号的申请人,提交新办申请,符合办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排队轮候位次按照原顺序依次递进。符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因网格容量饱和,残疾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普通申请人统一纳入排队序列,同等轮候、公平排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轮候顺序发生变动时,发证机关应在新烟政务通小程序进行更新查询,并向排队人员告知查询渠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谋取非法利益或收取相关费用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粗暴执法、失职渎职的;
(三)泄露个人信息、企业信息的;
(四)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包括本数,本办法所指“日”为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 年 月 日实施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步实施。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如遇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将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附件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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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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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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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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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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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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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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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市场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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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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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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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队轮候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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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自愿申请参加排队轮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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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遵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轮候管理办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如在轮候过程中信息发生变化或计划放弃轮候,将及时告知所属辖区烟草专卖局,并接受和遵守以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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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队轮候期间,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则该排队轮候失效: (一)主动放弃排队轮候权利的; (二)排队轮候到号后,逾期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新办申请或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到的; (三)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 (四)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 (六)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七)因轮候申请人原因导致轮候资格失效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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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队轮候期间,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的,申请时应提供新的申请资料: (一)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 (二)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 (三)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 (四)原申请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直系亲属在原申请经营地址继续提出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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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知: (一)申请人可在新烟政务通查询市场单元容量上限和排队轮候情况,当符合办证条件时,发证机关按照轮候顺序告知排队到号的申请人,提交新办申请; (二)轮候申请资料与实际申请资料应当保持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三)申请人在市场单元内的排序以“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省级端)”系统中接收到的申请时间为准,具体时间精确到时分秒; (四)排队轮候时长由所在市场单元容量情况决定,无法预测具体等待时间; (五)排队轮候到号不等同于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能否获证以到号受理申请后依法审批的实际情况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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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专卖执法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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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申请表一式两份,排队申请人和发证机关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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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原因(详细写明失效时间、因何原因造成轮候失效):
专卖执法人员(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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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测距标准
第一条 为统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测距标准,确保测距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对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以下简称间距)进行测量。
第三条 测量间距时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且在有效期内检定合格的测量工具。
第四条 测量间距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测量结果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确认。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五条 零售点间距是指以申请户出入口(门)中心点为中心点,按照《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间距要求为标准,申请户与其两侧任一单边最近持证户出入口(门)中心点的最短通行距离。
第六条 申请户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的间距是指以申请户出入口(门)中心点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最近出入口(门)中心点最短通行距离。
第七条 本标准“出入口(门)”是指经营场所供顾客进出的正式通道,通常指建筑物的主入口或营业大门,其位置和尺寸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位置和结构真实、合法。
申请户、持证户经营场所出入口(门)包括所有营业大门;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出入口(门),包括主校门、侧(后)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教职工通道、垃圾清运通道等。
出入口(门)以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时认定为准。
第八条 申请户与最近持证户测量应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可步行通行的最短直线距离测量。
第九条 交通市政等部门在道路上设置的,行人无法跨越的硬隔离设施(如过街护栏、绿化隔离带等)测量时应绕行。
第十条 除硬隔离设施之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设置的物体等,如货物堆积、车辆停放、路障、隔离等非常规、可移动物体、擅自设立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统称为软隔离设施,不视为障碍物,测量时按最短直线距离,绕行距离不予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组成示意图的元素
申请户
持证户
学校
街(路)(含单行道、单车道、人行道)
斑马线
硬隔离设施
间距
第十二条 申请户在街(路)两个持证户之间的且无固定障碍物的,从申请户起向两侧延伸至持证户正常情况下可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申请户至持证户的间距为a段+b段。(如图1所示);申请户至持证户两者之间存在直角、斜角等拐角的,对不在街(路)同侧的参照点,申请户至持证户的间距为a段+b段。(如图2所示)

(图示1)

间距=a+b
(图示2)
第十三条 申请户在街(路)一侧两者之间无固定障碍物的,从申请户起至持证户正常情况下可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申请户至持证户的间距为a段。(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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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3)
第十四条 申请户在街(路)两个持证户之间的且无固定障碍物的,从申请户起向两侧延伸至持证户正常情况下可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申请户至持证户的间距为a或b段。(如图4所示)

(图示4)
第十五条 申请户与最近持证户位于同侧且存在硬隔离设施的,按绕过硬隔离设施可通行的最短直线分段测量间距。有转角、不规则形状,均按同样路径测量间距。(如图5所示)

(图示5)
第十六条 申请户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图中显示学校)位于道路异侧,且通行之间无硬隔离设施的,确认安全可通行,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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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6)
第十七条 申请户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图中显示学校)位于道路异侧,且通行之间存在硬隔离设施,按可安全通行最短直线分段测量间距。(如图7所示)

(图示7)
第十八条 申请户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幼儿园(图中显示学校)位于道路异侧,通行之间存在硬隔离设施,从硬隔离设施最近开口处按最短直线分段测量间距。(如图8所示)
(图示8)
第十九条 申请户在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等复合功能建筑场所室内,该建筑内部外部均分布持证户的情形:
(一)申请户至最近持证户,通行方式电梯、扶梯与楼梯(不考虑电梯是否正常运行)并存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电梯按照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9所示)
(图示9)

(二)在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等复合功能建筑场所室内设置柜台的申请户,则以柜台中心点为测量起始点进行测量。
(三)申请户至最近持证户属于前后楼,有多个出入口(门)可通行的,申请户至最近持证户以相距最近的出入口(门),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0所示)

(图示10)
第二十条 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上述未罗列的情形,参照本标准中同类或相似情形的测量方式进行测量。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划》测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限制的有效参照物:
(一)雪茄烟专营店;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的军烈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申请人必须具备自主经营能力且需本人经营,仅限本人享受一次;
(三)《警民共建、从优待警、惠警帮扶合作备忘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自治区公安厅特侦队警民共建、从优待警、惠警帮扶合作备忘录》等制度规定的情形。
(四)依法应注销、撤销、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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