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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2025-07-23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序号 案件名称 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种类 备注
1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查干布拉克村小学留样记录不完整案 伊察市监处罚〔2025〕46号 2025年4月2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查干布拉克村小学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留样记录不完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
2 伊犁州伊犁河老年公寓食堂留样记录不完整案 伊察市监处罚〔2025〕28号 2025年5月7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开发区的伊犁州伊犁河老年公寓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留样记录不完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
3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绰霍尔镇中心校经营场所“五防”措施不到位案 伊察市监处罚〔2025〕31号 2025年5月14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绰霍尔镇中心校食堂于2025年3月4日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操作间防蝇帘仍残缺不全,现场有苍蝇,“五防”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食品安全
4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麦斯吐热综合商店未查验进货记录和相关证明案         伊察市监处罚〔2025〕58号 2025年4月17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第一社区兴隆街集资统建房同文苑F片区14号楼102室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麦斯吐热综合商店存在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
5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安居尔综合超市未查验进货记录和相关证明案 伊察市监处罚〔2025〕59号 2025年4月17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统建房小区金锡·世纪诚铺F区14号楼05号商铺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安居尔综合超市存在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
6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凡凡蔬菜水果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伊察市监不罚〔 2025 〕50号
2025年4月23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凡凡蔬菜水果店经营的姜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5月27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MTSPCB250099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30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其经营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凡凡蔬菜水果店进行检查,经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凡凡蔬菜水果店2025年4月22日从西大桥创业市场A区15-16号(伊宁市农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山街农贸市场分公司)购进了10公斤姜,现场当事人提供该批次姜的进货单、供应商营业执照及农药残毒检测结果通知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该店负责人张秀彩确认,该批次姜一公斤16元销售,共销售10公斤,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当事人在收到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MTSPCB250099检验报告后,对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检的结果认可,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免予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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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