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种类 | 科室队所 |
1 | 伊犁雅其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 伊察市监不罚〔2025〕01号 |
伊犁雅其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京东店铺商品宣传页通过雅其娜与普通冷榨对比,突出体现雅其娜红花籽油的选料、效果、性能比常规红花籽油的好,易引起消费者误解,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第十五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 | 不予行政处罚 | 广告 | 网监科 |
2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郑海荣果蔬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伊察市监处罚〔2025〕45号 |
2025年2月20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郑海荣果蔬店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3月20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MTSPCB250060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25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其经营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郑海荣果蔬店进行检查,经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郑海荣果蔬店2025年2月19日从伊宁市九鼎批发市场36号店购进了4公斤生姜,现场未提供该批次生姜进货票证。该店负责人葛荣梅确认,该批次生姜一公斤14元销售,共销售4公斤,违法所得56元,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当事人在收到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MTSPCB250060检验报告后,对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检的结果认可,未提出复检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56元; 2、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056元(壹仟零伍拾陆元整)。 |
食品 | 食品 建议修改为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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