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阶段资助
为实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定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关于“教育惠民”工程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普及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自治区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的意见》(新党办发〔2016〕55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管理办法》(新财教〔2017〕19号)的通知,2017年起实施学前三年免费教育政策,补助全区除城市主城区以外的所有地区学前三年在园幼儿。年生均补助标准为2800元(幼儿伙食费1450元、幼儿保教费1100元、幼儿读本费130元、幼儿采暖费12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文件,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 〔2020〕10号),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教育政策(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一)免学杂费。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生学杂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补助公用经费:小学720元/生,初中940元/生;采暖费年生均170元。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随班就读学生每生每年7000元(2025年春由6000元提高至7000元)。继续落实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公用经费适当向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二)免教材费。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小学生每年生均105元,初中每年生均180元。并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免费教科书的采购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按国家规定课程和自治区规定配套教辅材料统一组织采购,免费发放。
(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
1.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校食堂就餐可以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每学期312.5元和375元打卡发放。
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国家确定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实施特殊政策的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我区南疆四地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11个县(包括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以及区内初中班学生,享受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补助对象: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2013年3月城镇学生也被纳入)学生。补助标准:每生每天7元标准(2025年春季学期从5元提高至7元),全年1400元(按照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学生在校期间伙食补助。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提高2元标准文件依据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新教厅〔2025〕13号)
四、普高教育阶段资助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3号)通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为在校生的30%,2025年资助标准为生均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一学年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按学期打卡发放。
(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430元,每学期715元。
五、中职教育阶段资助
(一)免学费。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的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二)免教材、免住宿费。自治区设立专项资金,免除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及其它24个边境和贫困县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教材费每生每年3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6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为在校生的20%,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每学期打卡发放。2025年春开始提高300元标准,文件依据为《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新财教〔2025〕3号)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对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中学习成绩优异、技能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奖励,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五)雨露计划项目。根据《关于深入落实雨露计划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扶贫〔2019〕29号),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教育的脱贫户、监测户家庭子女。全日制在校生在读期间,其家庭每年均可申请项目补助资金。每生每年享受3000元补助。我县自2019年开始实施。
六、内初、内高、内职教育阶段资助
内初班:自治区本级财政按每生每学年7000元标准拨付经常性费用(指教职工工资、生均公用经费、学生食宿费、课本费、医疗保险费、探亲交通费等),不足部分由办班所在地财政解决;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另安排大病医疗金100万元。2004年开始办班。现办班地为奎屯市、伊宁市。
内职班:所有学生,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划拨办班内地学校。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2000元。
内地新疆高中班:办班经常性经费(包括学习、生活费和医疗等费用)都由办班城市财政承担,年生均经费标准基本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绝大部分城市的标准都在10000元以上。自治区财政每年用于每位学生的伙食补助、医疗保险和学生探家路费2300元,每年安排大病医疗救助基金100万元。
七、家庭困难大学生资助
(一)疆外普通高校我县户籍家庭困难学生
资助对象:在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本县户籍本科、专科、预科学生中的农村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新发改办〔2016〕1479号)。2016年-至今
(二)监测户子女疆内就读大学生
资助对象:在疆内普通高校就读的本县户籍本科、专科、预科学生中的农村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等原因突发严重经济困难户的学生(监测户子女)。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苏援伊前指〔2022〕31号)。(2023年开始新增)
(三)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的通知》(新教函〔2022〕211号)的通知精神。
资助对象、资助标准:根据上级下达名额,由学校推荐产生,为当年考入疆内外部分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的本专科新生。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500元交通费,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1000元交通费。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高等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预科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监护人等)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文件依据为《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
申请范围:本地户籍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当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以及高中(含中职)、县级(或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本专科学生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5000元。
察布查尔县教育局学生资助咨询电话:0999-362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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