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事项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社会组织、法人 | 对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摸排社会组织或法人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一年检查2次 | 每学期初检查1次; 每学期末检查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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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组织、法人 | 对权限内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摸排社会组织或法人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2021年4月7日国务院令741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
一年检查2次 | 每学期初检查1次; 每学期末检查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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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办幼儿园 | 对权限内民办学校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中天幼儿园开展以下检查: 1. 核查是否存在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收取与入学关联费用的情况,包括费用收取依据、金额、用途等,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2. 查看财务账目、资金流向等资料 。 3. 审查核对资产、收支等财务数据 。 4. 查验判断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 5. 检查核对许可证使用及管理情况 。 6. 了解是否有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行为,与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交流,查看决策记录等 。 7. 核对登记信息、举办者资料等 。 8. 排查是否有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查看校园安全管理、权益保障相关资料及实际情况 。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2021年4月7日国务院令741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收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
2025年9月 - 12月对民办幼儿园检查工作安排,9月、11月、12月各开展1次检查。 | 2025年9月:开展首次检查,组建检查小组,提前与幼儿园沟通,告知检查内容、需准备资料(如财务报表、教育教学、办学许可证、食品、安全记录等 ),到园后按照检查内容逐项核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要求整改 。 2025年11月:开展第二次检查,重点复查9月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同时再次全面检查各项内容,巩固监管效果,对新发现问题依规处理,形成完整检查台账。 总结2025年9 - 12月按检查内容对中天幼儿园进行执法检查,落实整改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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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幼儿园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数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中天幼儿园开展以下检查: 1.查看学校章程、决策文件、登记信息等,确认学校主体变更是否合规 。 2.核查是否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比对办学许可证、登记资料。 3.查验有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情况,调阅招生简章、广告内容及备案资料,检查宣传真实性 。 4.审查办学许可申请材料、核实办学资质取得的合法性 。 5.查看教育教学情况,通过课堂观察、教师访谈、教学资料检查等,评估教育教学秩序 。 6.检查是否有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行为,了解学校周边社区、家长反馈,排查舆情及负面事件 。 7.核对许可证原件、使用记录及相关手续 。 8.查看财务账目、资金流向相关决策文件等 。 9.检查是否存在小学化倾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5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是否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
2025年9月 - 12月对民办幼儿园检查工作安排,9月、11月、12月各开展1次检查。 | 2025年9月:开展首次检查,组建检查小组,提前与幼儿园沟通,告知检查内容、需准备资料(如财务报表、教育教学、办学许可证、食品、安全记录等 ),到园后按照检查内容逐项核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要求整改 。 2025年11月:开展第二次检查,重点复查9月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同时再次全面检查各项内容,巩固监管效果,对新发现问题依规处理,形成完整检查台账。 总结2025年9 - 12月按检查内容对中天幼儿园进行执法检查,落实整改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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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各中小学校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对权限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每学期检查1次 | 每学期中旬检查1次 | |
6 | 各中小学校 | 对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者退学等处罚的。 |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对权限内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者退学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者退学的;(二)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的;(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四)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附加条件接收或者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的。 | 每学期检查1次 | 每学期中旬检查1次 | |
7 | 2025年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1076名高考考生。 |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2025年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1076名高考考生,在考试期间均未出现违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高等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一年1次 | 每年高考期间进行检查 | |
8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民办教育机构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2025年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没有学科类教育机构,只有1所民办幼儿园,未出现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情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届第45号,1995年9月1日施行,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高等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施行) 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年2次 | 每学期中旬检查1次 | |
9 | 参加2025年教师资格证考试的考生。 | 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作弊。 | 2025年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未组织教师资格证考试。 | 【法律】《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无 | 无 | 2025年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未组织教师资格证考试。 |
10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有两所标准化考点学校: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初级中学、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高级中学。 | 对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处理。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高级中学为2025年1月、7月普通高中学考考点、2025年高考考点、2025年中考考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初级中学为2025年新疆区内初中班测试考点、2025年中考考点。两所考点学校在考试中均按照自治区考试院、伊犁州教育局考试中心的要求组织考试,遵守考试各项制度,严格考试流程,五次考试均公平顺利安全进行。两所考点学校均未发生任何违规行为。 |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高等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年5次 | 每年两次期末考试期间进行检查; 每年高考期间进行检查; 每年中考期间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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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全县高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 | 对全县高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门卫安全、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食堂安全、化学实验室、校舍安全、周边状况的安全检查 | 【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教育部令第12号施行,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每学期检查3次 | 每学期开学初检查1次 每学期中旬检查1次 每学期期末检查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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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民办幼儿园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 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等相关规定,对幼儿园开展以下检查: 1.核查是否存在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情况,查验办学登记注册证件及招生记录,确认招生合法性 。 2.检查园舍、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实地查看园舍建筑、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评估对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影响 。 3.审查教育内容和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相关条款(需明确具体条款,若原文未清晰呈现,可表述为“对照学前教育法中关于教育内容和方法不得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规定” ),检查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活动记录等,判断是否存在违规 。 |
[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5年6月1日正式实施。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调整、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2025年9月 - 12月对民办幼儿园检查工作安排,9月、11月、12月各开展1次检查。 | 2025年9月:开展首次检查,组建检查小组,提前与幼儿园沟通,告知检查内容、需准备资料(如财务报表、教育教学、办学许可证、食品、安全记录等 ),到园后按照检查内容逐项核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要求整改 。 2025年11月:开展第二次检查,重点复查9月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同时再次全面检查各项内容,巩固监管效果,对新发现问题依规处理,形成完整检查台账。 总结2025年9 - 12月按检查内容对中天幼儿园进行执法检查,落实整改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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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办幼儿园 | 对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置。 | 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幼儿园开展以下检查: 1.检查是否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2.是否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3.是否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4.是否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5.是否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6.是否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5年9月 - 12月对民办幼儿园检查工作安排,9月、11月、12月各开展1次检查。 | 2025年9月:开展首次检查,组建检查小组,提前与幼儿园沟通,告知检查内容、需准备资料(如财务报表、教育教学、办学许可证、食品、安全记录等 ),到园后按照检查内容逐项核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要求整改 。 2025年11月:开展第二次检查,重点复查9月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同时再次全面检查各项内容,巩固监管效果,对新发现问题依规处理,形成完整检查台账。 总结2025年9 - 12月按检查内容对中天幼儿园进行执法检查,落实整改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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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县域内社会用字的执法检查 | 对县域内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执法检查。 | 企(事)业单位名称牌、路街名称牌、道路交通牌、车站牌、大型公共服务场所名称牌、指示牌、商业性牌匾。检查整顿的内容为牌匾广告是否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民、汉两种文字的译文是否正确,排列顺序是否规范、大小是否相称。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通过,2015年9月21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语用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广告牌匾制作的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者暂扣有关许可证。 |
每年2次 | 每年4月和10月分别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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