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政发〔2026〕1号
一、总则 1.为规范扎库齐牛录乡开发地直属养殖用地养猪棚圈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2.本方案适用于扎库齐牛录乡开发地直属铁尔曼布拉克村开发组、扎库齐牛录村开发组范围内养猪棚圈征收补偿活动,具体工作由扎库齐牛录乡开发地棚圈征收专班负责(以下称专班)。 3.补偿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据实补偿原则。 二、补偿标准与认定 (一)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征收补偿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二)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选定。 (三)养猪棚圈认定 以不动产权属证明、建设审批手续、养殖用地合同等为主要认定依据,经征收专班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预公告发布后建设的不予认定。 (四)补偿内容 此次征收补偿范围内现有养猪户的养猪棚圈为主体;补偿对象系现有养猪户的养猪棚圈实际权利人。 (五)棚圈附属设施 与棚圈主体结构固定连接、不可移动或移动后丧失原有使用功能、损坏主体结构的设施,具体包括固定砌筑的养殖槽可以补偿。可移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可拆装通风设备、可搬运饮水器具、便携式供暖设备、饲料加工设备、母猪产床、电器设备、监控摄像头等)不予补偿。 三、补偿程序 1.现场勘查:征收专班联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养猪棚圈结构、面积、不动产性质及附属设施进行现场勘查、清点,拍摄影像资料,形成《入户调查谈话笔录》《现场实物调查表》,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 2.评估测算:评估机构依据勘查结果及本方案标准,出具《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并告知被征收人。 3.异议处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后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 4.协议签订:双方确认补偿金额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项目、金额、支付时间、腾退时限、清理棚圈后的土地利用等内容。 5.资金支付:协议签订后,补偿资金分两次支付至被征收人指定账户,协议签订后支付补偿金额50%,生猪清理完毕后支付剩余50%。 四、特殊情形处理 1.权属有争议的棚圈,由征收专班牵头调查核实,在争议解决前暂不兑付补偿款,待权属明确后依法补偿。 2.共有棚圈的补偿款,由共有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3.棚圈承租人的补偿,由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协商解决;无约定的,相关补偿归所有权人,承租人的合理损失由所有权人协商补偿。 五、附则 1.本方案由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开发地棚圈征收专班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本次棚圈征收工作。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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