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349054/2026-00015
  • 有效性:有效
  • 发文字号:察政办〔2025〕15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10-15 20:08:51
  • 主题分类:

关于印发《察布查尔县社会救助审核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1   浏览次数:   【字体:

察政办〔202515

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牧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察布查尔社会救助审核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015


察布查尔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新民发2018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新民发规20212号)、《关于印发民政部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伊州民字20204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临时救助办法》(伊州政办规字20212号)和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相关文件工作要求,按照《自治州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伊州党办发2021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救助便民、惠民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改善民生和助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通过将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场)、有效破解县级民政部门既当审核确认的“运动员”,又当监管的“裁判员”的难题,进一步压实乡镇(场)主体责任,优化审核确认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实现审核确认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推动我县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责权统一的原则。通过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压实基层主体责任,落实“谁调查、谁审核;谁确认、谁负责”责任制,真正实现“村申请、镇确认、县监管”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改进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工作环节,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行制度,努力实现“一次办好”。

(三)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原则,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工作任务

(一)下放的权限范围和时间点。自治县人民政府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委托机关;各乡镇(场)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承接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2025101日起,由县民政局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定额以下)、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5项社会救助事项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各乡镇(场)具体实施。

(二)下放单位的职责范围

1.村(居)民委员会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协助主体,负责协助乡镇(场)认真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评估,公开公示、民主评议、动态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材料收集上报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2.乡镇(场)是社会救助事项受理、审核、确认及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履行好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评估、审核确认、公开公示、信息数据报送、统计报表、救助对象家庭定期核查、档案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违纪违规调查处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核确认意见。做好辖区内社会救助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照县民政局要求完成社会救助相关事务。

3.县民政局是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主体责任,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业务的指导、工作人员培训、事中事后的监管、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场)社会救助确认档案、确认名册备案管理和救助资金的“一卡通”发放等工作,做好与社会救助工作有关的咨询、投诉、查处及信访件转办、督办工作。

(三)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诚信机制。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造成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及涉事人员,将被纳入失信人员进行管理,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的联合惩戒机制,积极营造社会救助领域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社会救助档案的规范管理。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建立健全所有下放审核确认权限事项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按照一户一档、一人一档、一事一档的归档要求,妥善保管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相关档案、台账和报表。

1.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表格采用自治区统一的标准行政文书样表,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妥善保管好审核确认档案、报表等材料。

2.电子档案主要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社会救助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确认意见等。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审核确认等相关材料通过扫描,以图片方式上传录入“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四、主要内容

(一)城乡低保办理程序。

审核确认低保待遇按居民申请,乡镇受理、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1.申请及受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乡镇(场)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递交相关申请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配合核对机制依法开展调查工作;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乡镇(场)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乡镇民政干事、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民政协理员等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其他调查方式开展。对申请家庭的入户调查率要达100%。坚持“逢进必核”,经申请人授权,乡镇(场)委托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通过核对信息平台进行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县民政局核对中心自收到核对提请后3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并出具书面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仅作为各乡镇(场)认定和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主要依据,不作其他用途。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并且核对报告符合基本认定条件的,乡镇(场)按照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场)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乡镇(场)组织开展复查。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受理申请的乡镇。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场)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政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乡镇(场)工作人员、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和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20人,民主评议应当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

4.公示公开。乡镇(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成员是否符合低保提出拟审核确认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及县、乡镇(场)民政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场)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5.审核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场)应当全面审查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公示公开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乡镇(场)应当重点调查核实,乡镇(场)应邀请乡镇纪检负责人参与低保审批。

各乡镇(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必须录入“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低保金发放表必须由系统自动生成,财务统计台账必须由系统转换生成,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成员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6.县级备案管理。各乡镇(场)要将低保审核确认档案和确认花名册及时报县民政局进行备案。

7.资金发放。各乡镇(场)通过“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生成低保发放表,及时上报县民政局汇总,由县民政局将财务审核资料提交至财政局进行审批,并由各乡镇(场)负责在“一卡通”系统中进行数据录入。县财政局对“一卡通”系统录入的资金进行审核后,通过代发银行于当月15日内完成打卡发放工作,资金发放后,乡镇组织人员对发放对象进行电话回访,按要求做好公示公告工作。

8.动态管理。各乡镇(场)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由属地乡镇(场)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

对低保家庭中有老年、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有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不固定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查要求,对经复核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应当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填写书面告知书,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县民政局、乡镇(场)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停发低保金的,乡镇(场)收回和注销低保证,并及时予以公示,县民政局应当每年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进行随机抽查。

9.长期公示。乡镇(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固定公开栏对辖区范围的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时间等。低保对象公示期限自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次月起至终止低保待遇次月,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二)特困人员认定程序

1.核对前置。困难群众在提出要享受特困供养意愿时,经当事人本人授权,由所在乡镇对申请人个人信息等资料整理,上报县民政局救助科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核对后将核对出的问题线索反馈给乡镇,由乡镇组织核查核实,并取得相关佐证材料。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受理。经核对报告符合基本认定条件的,乡镇(场)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入户调查。乡镇(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扶养、抚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场)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4.公示公开。乡镇(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特困认定提出拟审核确认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特困供养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保障金额及县、乡镇(场)民政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场)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审核确认意见,并重新公示。

5.审核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场)应当全面审查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公示公开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定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各乡镇(场)对纳入特困供养的人员,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发放表必须由系统自动生成,财务统计台账必须由系统转换生成,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6.县级备案管理。各乡镇(场)要将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档案和确认花名册及时报县民政局进行备案。

7.动态管理。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护理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场),由乡镇(场)调查核实后审核确认,乡镇(场)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8.供养方式。特困人员档案资料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整理完善,按供养方式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一式四份,特困供养对象本人、供养服务单位或照料护理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场)各一份。

9.长期公示。乡镇(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固定公开栏对辖区范围内的特困人员实现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居住地、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时间等。特困对象公示期限自批准享受特困待遇次月起至终止低保待遇次月。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临时救助范围类别、办理程序及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临时救助范围包括本地户籍和困难发生在本地区且持有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家庭和个人,重大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滞留当地的外地流动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两种类别。

1)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审核确认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向乡镇(场)提出救助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并授权县社会救助科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同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对提供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2审核确认。入户调查。乡镇(场)接到申请人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场)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作出结论,形成详细的评议记录。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由乡镇(场)所在村(社区)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审核确认。乡镇(场)综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确认意见。

3县级备案。各乡镇(场)要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档案和确认花名册及时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备案。

4资金发放。临时救助金由各乡镇(场)负责录入“一卡通”系统,随后由财政局对“一卡通”录入的资金进行审核,通过代发银行完成打卡发放工作,资金发放后,由乡镇组织人员对发放对象进行电话回访,按要求做好公示公告工作。

5动态管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申请家庭或个人一年内确实发生连续困难的,可以同一事由再申请一次临时救助,但需按规定“一事一议”的方式确认,对于救助期内不再符合条件或救助期满的,不再给予救助。

6救助标准。原则上确定的临时救助标准每人次应不高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各乡镇(场)开展临时救助(定额以下)确认的,直接确认的临时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含),救助金额2000(含)以下的,由乡镇(场)审核确认后,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做好系统录入工作;救助金额2000元(不含)以上的,由乡镇(场)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确认,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四)低保边缘家庭。

1.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可依申请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2.审核确认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或个人向乡镇(场)提出救助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并授权社会救助科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同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对提供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2审核确认。入户调查。乡镇(场)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场)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作出结论,形成详细的评议记录。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审核确认。乡镇(场)综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结果,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确认意见。

3县级备案。各乡镇(场)要将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档案和确认花名册及时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备案。

4动态管理。低保边缘家庭属于动态化管理,对于救助期内不再符合条件或救助期满的,不再给予救助。

(五)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1.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家庭,可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2.审核确认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或个人向乡镇(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并授权社会救助办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同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对提供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2审核确认。入户调查。乡镇(场)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场)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作出结论,形成详细的评议记录。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审核确认。乡镇(场)综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确认意见。

3县级备案。各乡镇(场)要将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档案和确认花名册及时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备案。

4动态管理。低保边缘家庭属于动态化管理,对于救助期内不再符合条件或救助期满的,不再给予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负责承担日常工作的开展,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抓好下放工作综合协调,细化救助工作流程、培训和监管乡镇开展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纪委监委、审计局牵头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县人社局积极为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扶贫政策措施与农村低保政策的衔接,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积极发展生产,增收脱贫;县卫健委、教育局、住建局、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规范完善救助制度的有关工作;县委编办、县人社局等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乡镇救助工作力量的充实,进一步加强乡镇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各乡镇要充实救助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救助工作队伍建设。   

(二)强化责任规范审核确认。此次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主要是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优化和简化,而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申请人应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入户调查内容和收入核算办法、审核确认的标准、低保经办人员和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救助对象的日常动态管理等按上级文件执行,各乡镇要在简化审核确认程序、方便困难群众救助的同时,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和审核确认规定,要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要将纪律挺在前面,对于不严格执行社会救助政策,违反社会救助制度规定或在工作中优亲厚友、失职渎职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县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审核确认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对乡镇审核确认结果的抽查,对抽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可联合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下达专项督办函,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三)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各乡镇要通过调剂人员等方式,充实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满足工作需要,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提供组织保障。在乡镇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并配备专职人员,各乡镇要定期举办培训班,切实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尤其是村(居)民委员会“两委”班子成员和民政协理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政策水平。

(四)加强政策宣传。了解政策是整个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发放资料、政策咨询和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救助政策的宣传,做到救助政策入村入组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惠民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有关工作的要求及申报程序。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严禁办理“人情保、关系保”,防止“漏报”,严禁骗取救助待遇,严禁截留挪用救助资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织不力、敷衍了事等行为将依规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试行严格责任追究。

附件:1.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授权书

          2.承诺函


附件1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授权书

为推进自治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管理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确认流程,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签订如下授权书:

一、授权单位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授权行政权力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定额以下)、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

三、工作要求

(一)县民政局履行监管责任,做好业务指导培训,按程序对接县财政申请拨付救助资金;加强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管。

(二)乡镇(场)履行主体责任,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三)村(社)民委员会履行协助责任,负责做好入户调查,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公示、材料收集上报等工作。

(四)从授权之日起,按照《关于印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相关操作程序执行。

(五)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授权单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    被授权单位:

签字:                                 签字:

时间:                                 时间:


附件2

承诺函

县民政局:

本单位承诺向贵局报送的有关社会救助备案材料均真实,对材料(包括复印件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有隐瞒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包括复印件材料),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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