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349054/2026-00012
  • 有效性:有效
  • 发文字号:察政办〔2025〕9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8-21 20:15:10
  • 主题分类:

关于印发《察布查尔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1   浏览次数:   【字体:

察政办〔20259


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牧场管委会、种羊场片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察布查尔县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长效机制》已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821



为全面贯彻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投资效益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有效防范化解投资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持续推进项目决策科学化、实施规范化、监管精准化、效益最大化,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建立健全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核心机制

强化项目谋划与科学决策机制

​​1.项目谋划阶段。深入谋划本部门、本行业投资项目,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土地要素分析重点核查项目选址及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占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涉及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及时与自然资源局对接核实选址合理性。二是强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明确项目建设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与相关规划环评结论的相符性。三是强化经济影响分析评估项目是否符合财政承受能力,是否可能造成地方隐性债务。四是强化社会效益分析评估项目建成后的预期效益,是否适应当地社会环境与人文条件,防止资源浪费或闲置

​​2.项目报批阶段。一是立项审批项目谋划成熟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告并出具审查意见后,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涉密项目除外)向县发改委申请立项。县发改委审核后予以批复。项目批复后应严格执行,严禁随意变更。确因前期论证不足需调整投资规模的,按程序报县发改委审批。二是前期工作推进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应立即启动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并报发改委审批,确保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三是初步设计编制与招标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设计服务,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含委托或招标)时,各单位应对近年来本行业采用的设计单位进行优、良、中、差测评,原则上优先委托自评为优的单位。选择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询价确定(询价对象不少于5家)。勘察设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则上不超过收费标准最高限价。四是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单位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后,依据可研批复,办理完成林草征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前置手续,确保资金来源落实到位,向县发改委申请批复。县发改委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评审3个工作日,修改10个工作日,批复2个工作日,总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评审修改通过后予以批复。五是重大调整处理初步设计审批时,若项目建设地点、投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概算总投资超过可研批复总投资10%的,应报原可研审批部门申请调整。重大项目调整前需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六是施工图设计及控制价审核。项目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应遵循限额设计原则开展施工图设计房建和市政项目需完成施工图审查并取得审图合格证。施工图设计审定后,项目单位从县财政建立的造价咨询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机构,委托编制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各单位应对本行业近年来采用的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优、良、中、差综合评价,原则上优先委托自评为优的单位(含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选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询价确定(询价对象不少于5家)。

规范实施与过程管控机制

​​1.招标采购管理。县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监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一是招标代理选择各单位对本行业近年采用的招标代理进行优、良、中、差测评,原则上优先委托自评为优的代理机构。选择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询价确定(询价对象不少于5家)。招标代理机构在伊犁州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取得登记表。对在招投标中不履职尽责、串通投标、标串标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本县招投标工作。二是招标公告与文件招标人应依法依规委托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应包含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及合同主要条款,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公告及文件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招标人应健全投标保证金清退制度,不得挪用保证金;行业监督部门将定期抽查并纳入常态管理。三是开评标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在伊犁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标专家从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对评标结果负责。四是中标结果公示与核查评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应对投标企业业绩、社保等资质及建造师监理师是否同时担任多个在建项目进行审核。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影响公平竞争的,取消中标资格,依法处理并纳入惩戒范围,同时扣除投标保证金并上缴国库。五是合同精细化管理。依法招标或采购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行业合同范本,与中标人签订规范严谨的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合同。合同条款应明确工程范围、内容、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比例、变更签证程序、违约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农民工工资保障、项目档案管理等核心要素,经行业监督部门审查,确保主要条款无缺失。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工程建设过程监管。一是落实主体责任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首要责任,应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参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协调。二是强化监理作用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行业最高限价。未达标准的,项目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选择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询价初步确定(询价对象不少于5家)。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承担监理责任。三是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查抽测。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四是进度管理项目单位应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加强进度监测与动态控制。县发改委建立重点项目进度月报和调度制度。

​​3.强化资金支付与财务监管。项目单位应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程计量计价、资金审核支付程序,确保支付依据充分、手续完备,并与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匹配。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进度款支付比例须符合合同及财政规定。项目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报人社部门备案,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县财政局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挪用、挤占。

严格验收移交与运营维护机制

​​1.规范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自验(预验收)。自验合格后,按程序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正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2.及时办理竣工和财务决算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企业应当及时编制完成的竣工结算报告(通常3个月内),报县财政局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并出具结算报告,作为项目尾款支付依据。工程结算后,项目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并出具工程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反映项目实际投资和资产价值。决算审核后结余的财政资金,按国家规定缴回国库。

​​3.资产移交与转固竣工决算完成后,需资产移交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协议明确移交范围、内容、质量状况、保修责任等。无需移交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转固手续。

​​4.落实运营维护责任明确项目运营维护主体及其责任。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维护人员和设备,保障项目设施正常、安全、高效运行。

、健全监督问责与责任追溯机制

强化协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重点关注决策审批、招投标、资金管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环节,揭示违法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预算编制执行、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监管项目建设程序、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执行等。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廉洁从业、生态环保等方面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责任人、审批监管部门责任人,无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如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均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明确职责分工

县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储备库、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对项目实施进行综合监管和调度;组织或参与项目后评价。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管理、资金筹措与保障、财政评审、资金拨付与监管、政府采购监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全过程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债务风险防控等。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林草局县直相关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谋划、前期、建设、验收移交、后评价全过程管理,落实资金筹措、报批报建、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进度质量安全控制、投资控制、竣工决算编制、资产移交、绩效自评、资料归档等具体工作。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谋划、申报、协调、属地监管(如征地拆迁协调)等工作。

、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级分管领导及时掌握分管领域项目情况,掌握项目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项目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项目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实施项目的质量、效益负总责。监管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及投资计划执行直接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三到现场”,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防止私自变更建设内容,对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县分管领导汇报项目进度、资金使用、质量管控、安全生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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