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政办〔2025〕3号
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牧场管委会、种羊场片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察布查尔县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4日
察布查尔县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意见》文件精神,推进行政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化,确保行政检查依法依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提升行政检查公正性。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梳理,列明涉及企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附件1)、涉企检查事项清单(附件2)于每年3月7日前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确保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行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营商环境建设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梳理涉企检查事项,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有计划的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指因投诉举报、转(交)办线索、应急突发事件、上级或本级政府紧急安排等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
“有计划”行政检查,要制定全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原则上不允许开展计划外的涉企检查。行政检查计划要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必要性等内容。一是建立完善受检企业名录库,探索分级分类检查模式。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梳理整合检查对象信息,建立“综合查一次”受检企业名录库。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上一年度检查情况,运用好涉企检查结果,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探索建立本行政执法领域“风险+信用”,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执法检查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既要保证必要的监管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扰乱企业的正常运营。二是编制事项清单,实施“综合查一次”。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单位职责属性,全面梳理本领域、本系统涉企检查事项,根据企业类型,梳理同类企业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填写“综合查一次”牵头单位及联合单位,并形成“有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附件3)于3月10日前报县司法局。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联合各行政执法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针对同一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合并一次进行检查;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组织跨部门联合检查。县司法局依据各行政执法主体讨论决定跨部门联合检查确定最终涉企检查计划,推行“一表多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实现多单位联合“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三是公示检查计划,实现检查透明化。县司法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行政执法主体讨论决定跨部门联合检查确定最终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各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按照计划安排开展行政检查。由多执法检查单位联合参与涉企检查,检查结果共享,现场沟通跨部门、跨领域的疑难问题。四是动态调整检查计划,做好备案审核。年度“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公布后,确因其他合理事由需要调整的,相关执法单位要及时向牵头单位报送,由牵头单位审核并更新“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统筹开展联合检查,按月报县司法局。
“触发式”检查,要强化备案监督。针对投诉举报线索查处、转(交)办线索、应急突发事件、上级或本级政府紧急安排、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临时事由触发的检查事项,向县司法局进行备案,确保检查行为有章可循。对于超出明显频次的专项检查,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司法局作情况说明,县司法局联合相关部门(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查看各行政执法单位临时、专项检查是否按照备案情况正常开展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梳理近三年来涉企检查事项及频次,填写2022年—2024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统计表(附件4),于3月10日前报县司法局。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三)规范涉企检查程序,落实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例要予以曝光,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开展跨部门协同核查,做到快速响应、应查必查、有效处置。(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严格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检查过程,严格落实“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禁止未取得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单位涉企检查存在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无证检查等问题线索的收集。县司法局联合行政执法单位采用入企宣传等方式,加大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热线建立合作机制的宣传力度,对12345热线关于涉企检查的线索进行收集,以数据分析为抓手,促进执法监督进一步靠近“源头”,同时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作用,了解企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及时预测预警,推进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五)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为企业减负助力。要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责任单位: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六)公示行政检查结果,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按照“谁检查、谁公开”的原则,由牵头检查单位将行政检查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告知整改时限和内容,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责令改正等措施推动整改,帮助监管对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危险隐患,牵头单位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七)建立检查通报机制,有效推进涉企行政检查。县政府督查室、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发改委等部门定期开展“回头看”抽查工作,对整改问题建立季度工作通报制度,实现闭环管理。对收集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无证检查等涉企检查问题,结合记录的执法检查信息,对存在超越法定职权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执法单位,经调查后制发行政执法检查建议书。每年对各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开展企业行政检查工作成效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有序有效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室、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发改委)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联动。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总牵头,县司法局负责日常联系,会同县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及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序推进全县严格涉企行政检查监管工作。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负责,对属于本单位的检查事项,及时主动与其他单位进行沟通协调,防止出现多头检查的情况,对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涉企行政检查,各单位要提前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知检查依据、流程等相关要求,保障“综合查一次”协调有序开展。
(二)落实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检查情况、检查公示情况、检查复检情况将作为行政执法评议的重要内容,纳入部门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县发改委负责指导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组织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县市场监管局要发挥“双随机、一公开”联席办作用,负责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做好联合抽查检查业务指导。要充分运用政府网站、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发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
(三)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县司法局加强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工作,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相关情形和程序。
若本方案与上级方案出现冲突,为确保整体工作有序推进,以遵循上级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为准。
附件:1.察布查尔县XXX(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察布查尔县涉企类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4.2022年—2024年XXX(单位)涉企类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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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县XXX(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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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每年2月底前,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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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察布查尔县涉企类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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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涉及行业领域 |
事项类型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项目 |
检查必要性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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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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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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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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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牵头单位 |
检查部门 |
检查方式 |
检查事项 |
部门任务分工 |
拟计划检查时间(按季度填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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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对燃气经营的联合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部门1: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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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部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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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部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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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方式: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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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4年XX(单位)涉企类行政执法事项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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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牵头检查单位 |
联合检查单位 |
检查企业名称 |
检查企业所属行业 |
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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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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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ICP备案/许可证号:新ICP备09005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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