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于2026年1月22日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26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15日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
(2026年1月22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县农田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护和利用,提升生态防护功能,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护、修复、更新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田防护林,是指以减轻风沙等自然灾害、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保障农田稳产高产为主要目的,在农田周边、道路两侧、沟渠沿岸等区域营造的防护林带、林网及相关防护体系。
第四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统筹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农田防护林规划、建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的规划编制、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农田防护林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农田防护林管护责任,指导监督农田防护林所有人履行具体管护义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管护宣传工作,引导村(居)民参与建设保护,制止破坏行为。
企业、单位对其自主营造的农田防护林承担管护责任。
第八条 自治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编制农田防护林建设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农业产业发展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水安全战略规划相衔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自治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造林计划,编制农田防护林修复方案,有计划组织林带改造、退化林修复,提升农田防护林生态功能。
第十条 自治县农田防护林布局应当结合区域自然地理、主导风向、灾害特点及其农作物类型,设置主林带、副林带,优化用地布局与林带宽度,构建网格状、疏密适度的林网,提升防护效能。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与农田防护林应当同步规划、设计、报批、验收;新建高标准农田应当同步配套防护林用水灌溉系统,已建项目区防护林灌溉系统缺失的,应当及时恢复或者增设节水管网等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农田防护林优先选用防风沙、抗病虫害能力强的杨树、榆树、刺槐、沙枣等乔木或者耐干旱的梭梭、红柳等灌木。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个人参与农田防护林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防护林地表水灌溉用水纳入生态用水统一配置,水利部门负责保障农田防护林生态用水供应。
第十六条 农用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应当将农田防护林管护条款写入农用地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期间农田防护林管护责任、采伐更新义务及违约责任。
已签订合同的农用地,没有约定农田防护林管护条款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破坏农田防护林生态功能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利用农田防护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景观旅游。
第十八条 农田防护林采伐与更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自治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开展有害生物调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联防联治措施,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管护责任人开展除治。
经营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应当及时上报和治理,防止扩散蔓延。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防护林防火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防护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农田防护林经营主体应当主动落实防火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毁坏农田防护林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烧荒;
(二)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三)在幼林地内砍柴、毁苗、放牧;
(四)盗伐、滥伐农田防护林林木;
(五)采取剥树皮、烧树、灌洒药剂等手段蓄意造成农田防护林林木死亡;
(六)引入有害物种或者动植物病原体;
(七)擅自占用农田防护林地或者改变农田防护林地用途;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毁坏农田防护林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防护林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行为;自治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负有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6年1月21日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江道列提·吾拉扎洪
各位代表:
受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本次会议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自治县是农业大县,农田防护林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重要屏障,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以及极端天气频发对农田防护需求的提升,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仍存在一些短板,部分区域存在农田防护林布局不合理、林带退化、灌溉保障不足等问题,防护效能难以充分发挥。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对农田防护林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制定符合县情的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是解决当前管理难题、巩固农业生产基础、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保障粮食安全的迫切需求。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条例的起草工作,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立法工作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2025年6月召开自治县立法工作会议,成立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为该条例起草提供组织保障。学习借鉴区内外的先进经验,组织条例起草小组赴甘肃张掖、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等地考察借鉴立法经验,从我县实际出发,为条例起草奠定坚实基础。起草过程坚持开门立法,广泛汇聚民智,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实地调研8次,召开立法论证会2次,通过书面征求、网络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60余条,吸纳合理建议18条,条例草案着重围绕“职责划分、规划建设、管护保障、开发利用、法律约束”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切实提升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草案经自治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两次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在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不分章节,共二十五条。
(一)明确立法目的、工作原则等。(第一条至第四条)界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农田防护林定义,并确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统筹管理、合理利用”的工作原则,为后续工作提供总遵循。
(二)划分各方职责。(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和村民委员会经营主体管护职责,形成“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经营主体”协同发力的管护格局。
(三)规范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高标准农田等规划衔接,明确高标准农田与防护林“四同步”(同步规划、设计、报批、验收),优先选用抗风沙、抗病虫害树种,并在资金与灌溉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四)强化管护与利用。(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聚焦管护核心,通过不动产登记保障林权权益,规定农用地承包合同明确管护责任;规范林木采伐、病虫害防治与防火管理;鼓励发展林下经济、景观旅游,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五)明确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禁止行为、社会监督、法律责任,条例列出8大类禁止毁坏防护林的行为(如毁林开垦、盗伐滥伐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破坏防护林的违法行为,分别明确处分与处罚依据,强化制度约束力。
(六)规定施行时间。(第二十五条)规定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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