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蓝天保卫战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降低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推动全县形成绿色生活方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公共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自治县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简称烟花爆竹禁放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何时间不得在烟花爆竹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3.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察布查尔镇伊昭公路以西、新星北路以东、布哈街以北、西迁路以南的区域内除节假日、节庆活动、婚丧嫁娶等时间节点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简称烟花爆竹限放区)。
三、对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及时根据违法情节及后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应当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冷光烟花(又称冷烟花、冷焰火)是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娱乐产品。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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