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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察布查尔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的公告

2025-08-19      文章来源: 气象局     访问量:


察布查尔县气象局公告〔2023〕第01号

2023年10月15日


近年来,察布查尔县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气象探测环境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影响。2023年1月1日起,察布查尔国家气象观测站升级为察布查尔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更为严格。

为提高我县气候变化监测能力,提升气象预报服务水平,进一步强化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成效,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避免因城市或者乡镇规划建设项目导致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现将有关察布查尔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要点公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现状图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向察布查尔县气象局提交项目规划设计及实施方案,包括项目位置、建筑高度、用途等详细信息

2气象局初审

县气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检查是否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3上级部门终审

初审通过后,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进行终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结果反馈

审批结果将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单位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

第十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三、违法责任与处理措施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的,可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迁移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并可向破坏探测的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五条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或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建设项目审批要求

根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在察布查尔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1000米范围内进行改扩建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需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经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动工建设;未通过审批的,需修改规划设计及实施方案后重新报审。

联系方式:0999-3620304   2104947320@QQ.com


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县气象探测环境安全,为气象防灾减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察布查尔县气象局

地址:察布查尔县新城区联合办公大院内县气象路(县财政局旁)

电话:0999-3620304 | 邮箱:21049473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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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