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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2025-04-28      文章来源: 人大办     访问量: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5118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20253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5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5428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51月18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第一章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与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第一章    

条  为了保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与举行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第一季度举行时,可以推迟召开会议,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少于两天。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四)审议通过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选举和补选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发给代表。

常务委员会也可以组织部分代表就有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开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通过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乡、民族乡、镇(场)具体情况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和修改的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分两个阶段举行。第一阶段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第二阶段会议由推选出的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并审议下列事项:

(一)推选大会全体会议执行主席;

(二)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决定会议日程;

(四)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必要调整;

(三)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讨论,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一般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必要时,经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可以组织专题讨论。

主席团可以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由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下设若干工作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忠实履行代表职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参加选举和表决。

第十九条  不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

不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自治县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

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范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锡伯语言文字。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少数民族代表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会议配备必要的翻译人员。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议举行前提出。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可以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议案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提议案的理由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属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应当附有条例草案或者条例修正草案及其说明。

第二十六条  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接受询问,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和表决,按照《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本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三个月内答复,政策性强、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办理情况报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大会作的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

各项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

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馈各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并由有关单位对报告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全体会议,并将相应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选举、罢免辞职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法律规定其他需要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通过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每次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前,候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县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出的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伊犁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伊犁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应当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时,补选程序和方式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自治县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选举的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伊犁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二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成调查委员会,由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伊犁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伊犁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自治县出席伊犁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送伊犁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伊犁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伊犁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六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代表意见和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以书面方式提出,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八条  质询案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九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材料和情况。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发言。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代表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5年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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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