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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2025-04-28      文章来源: 人大办     访问量: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2025118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20253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5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5428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


20251月18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公民文明行为,推进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遵循倡导与规范、教育与治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经费保障,解决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各项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

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的宣传、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自治县农业农村、民政、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参与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利用广播、宣传栏、微信群、夜校、升国旗仪式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村(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以下宣传教育工作:

(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

(二)开展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融入、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三)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挖掘、整理、保护、保存、传承、传播与开发利用,做好以下工作:

(一)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中华传统节日期间,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节日文化活动;

(二)鼓励举办“万里戍边”、诺茹孜节等传统节庆、纪念活动;

(三)鼓励举办红歌、朱伦呼兰比、阿肯阿依特斯、麦西热甫等形式的文艺活动;

(四)鼓励举办传统弓、赛马、摔跤、叼羊、拔河、扳手腕等传统文体活动;

(五)鼓励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创产品,支持锡伯族弓箭制作技艺、贝伦舞、汗都春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六)挖掘戍边历史丰富内涵,打造新时代戍边文化,推动戍边文化与乡村旅游融合发展;

(七)加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八)其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充实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等移风易俗内容。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搭建集体婚礼、旅行婚礼等新型婚礼服务平台,引导婚事新办、嫁娶从简。

提倡结婚不收取彩礼或者只收取礼节性彩礼,抵制高额彩礼。

提倡文明办丧、文明祭奠、简化丧事程序,控制葬礼宴请规模、天数和礼金标准。

提倡满月、成人、祝寿、升学、乔迁、开业等喜庆活动以家宴庆贺为主。

抵制攀比摆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低俗婚闹等。

第十二条  婚礼、丧事、喜庆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借婚丧嫁娶敛财;

(二)在公共场所搭设灵堂灵棚、抛洒冥币、焚烧纸扎以及占道路祭等;

(三)违规埋葬、修建豪华坟墓、私自圈占坟地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村(居)民应当注重家风教育,维护家庭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平等相待、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勤俭持家;

(二)赡养、孝敬父母,爱幼护幼育幼;

(三)教育子女遵纪守法,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邻里之间相互尊重、互谦互让、互相帮助;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活动,建设生态宜居的家园。

第十五条  村(居)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二)爱护花草树木,不得随意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草坪;

(三)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丢弃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农村庭院生活区、养殖区、种植区分离,房前屋后净化、绿化、美化,及时清理房前屋后杂草、杂物,生产生活物品摆放整齐;

(五)生产、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垃圾箱,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在垃圾箱(桶)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  村(居)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干扰他人,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文明礼让;

(二)文明用餐,理性消费,践行光盘行动,不劝酒、酗酒;

(三)各类交通工具、农机具安全有序停放,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四)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不传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视频和言论,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不得私搭乱建,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为电动车辆充电;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推进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村(居)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和防范网络沉迷。

村(居)民发布短视频及网络直播活动应当传播积极健康的网络信息和作品,自觉抵制弄虚作假、唯利是图、庸俗低俗、过度娱乐化等行为。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道路、照明设施、公交站台、电子监控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二)公园、广场、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体育基础设施;

(三)公共厕所、垃圾箱(桶)等设施;

(四)便民服务点,盲道、坡道、扶手等无障碍设施;

(五)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培育诚信文化,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在申请惠民事项、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等方面诚实守信。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宣传教育,传播移风易俗、民族团结、邻里和睦等先进事迹和经验做法,讲好察布查尔文明故事,营造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理论宣讲、文化体育、科技科普、健康素养、扶弱帮困、心理疏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保障、激励与约束机制。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互评、亮榜、积分制管理等方式,对乡风文明建设方面做出表率的模范家庭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教育、规劝、制止等方式,引导村(居)民摒除陈规陋习,遵守社会公德,遵循公序良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乡风文明建设与促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十六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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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