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县应急管理局对刘学利的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决定文书 | (察)应急罚〔2025〕1 号 |
处罚名称 | 刘学利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违法行为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2025年1月10日 察布查尔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1.刘学利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2箱,销售额1100元;2.刘学利非法储存福旺呈祥、龙章凤姿等型号规格为组合类烟花C级70箱。刘学利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二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处罚依据 |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4.5.1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未经许可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的总值在2万元以下的,处罚款2万元;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的总值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款的数额为总值数额;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的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罚款10万元的规定,决定对刘学利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并没收查获的烟花70箱和违法所得1100元(壹仟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没收查获的烟花70箱和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学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21日 |
备注 |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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