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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09-13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县市监局     访问量:

1 抽样方法

1.1 抽查产品及抽样领域

抽查产品食品相关产品。抽样领域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生产领域。

1.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随机数使用随机数表方法产生。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类、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数量见表1。

1抽样数量

产品名称

抽样数量

检验数量

备样数量

食品相关产品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V(容积)<1000mL,80个;

V≥1000 mL,40

V(容积)<1000mL,40个;

V≥1000 mL,20

V(容积)<1000mL,40个;

V≥1000 mL,20

其他容器类制品

聚酯(PET)食用油壶

V(容积)<1000mL,40个;

V≥1000 mL,20

V(容积)<1000mL,20个;

V≥1000 mL,10

V(容积)<1000mL,20个;V≥1000 mL,10

2 检验依据

本细则中所抽产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见23

2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密封性能

QB/T 2357-1998

2

跌落性能

QB/T 2357-1998

3

耐寒性

QB/T 2357-1998

4

感官要求

GB4806.7-2016

5

总迁移量

GB 31604.8-2016

6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31604.2-2016

7

重金属(以Pb计)

GB 31604.9-2016

8

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GB 31604.7-2016

9

锑迁移量

GB 31604.41-2016

10

乙二醇迁移量

GB 31604.44-2016

11

对苯二甲酸迁移量

GB 31604.21-2016

3 其他容器类制品(聚酯(PET)食用油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感官要求

GB4806.7-2016

2

总迁移量

GB 31604.8-2016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31604.2-2016

4

重金属(以Pb计)

GB 31604.9-2016

5

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GB 31604.7-2016

6

锑迁移量仅针对PET材质

GB 31604.41-2016

7

乙二醇迁移量(仅针对PET材质

GB 31604.44-2016

8

对苯二甲酸迁移量(仅针对PET材质

GB 31604.21-2016

9

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

GB 31604.30-2016

注:第9项出实测值,不参与判定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31604.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3160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

GB 31604.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种重金属的测定

GB 31604.2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对苯二甲酸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锑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乙二醇和二甘醇迁移量的测定

GB/T 41167-2021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饮品瓶通用技术要求

QB/T 2357-1998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T/XJSL 0005-2019聚酯(PET)食用油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相关解读: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