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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023-07-22      文章来源: 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察布查尔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举行听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等声像资料。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制作执法检查记录。

第六条执法检查要认真记录检查的简要过程、发现的问题,记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的签名。  

第七条  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笔录要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使用记录仪器,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摄录,并且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条检查当事人的车辆、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应作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有执法监督权的机关和公众有权对执法检查记录进行查阅。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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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