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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4-08-01      文章来源: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访问量:

自治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为广泛凝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现面向全县广泛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

现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公布,请于202493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政务内网传真或信件反馈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雪健

电话:13325692128

信函请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835300

0999-3627382(传真)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81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规范和引导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以乡风文明为重点,引领农村文明新风尚,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法治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风文明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恪守社会主义道德,遵循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展乡风文明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乡风文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倡导与规范、教育与治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乡风文明工作,将乡风文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和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相衔接的政策措施,促进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

第五条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风文明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评估等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实施好乡风文明促进相关工作。

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风文明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评估通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乡风文明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公职人员、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应当发挥表率作用,积极参与乡风文明促进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

第七条自治县、乡(镇)、村(社区)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引领村(居)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持续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深化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建设,支持乡村自办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八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小白杨戍边文化纪念馆、锡伯民族博物院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保护和管理,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和参观学习提供便利服务,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引导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公职人员应带头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鼓励和引导各族群众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各民族平等开展文化宣传、文化交流和参与文化市场活动创造条件并提供服务。

(一)鼓励举办春节、丰收节、万里戍边西迁节等传统节庆活动。

(二)鼓励举办红歌、朱伦呼兰比、阿肯阿依特斯、麦西来普、花儿等形式的文艺活动。

(三)鼓励开展射箭、赛马、摔跤、拔河、扳手腕等民族传统体育活动

(四)鼓励开发具有察布查尔特色的文创产品,推进民族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五)鼓励开展其他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增进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的文体活动。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古迹、特色村寨、灌溉工程遗产等保护利用,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保护和传承手工刺绣、贝伦舞、汗都春、传统弓、正骨疗法、伊犁花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三条自治县应倡导婚事新办、嫁娶从简,国家公职人员、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女代表以身作则,倡导订婚宴不摆台,不收高价彩礼,不超标准摆宴席,抵制婚闹恶习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通过自治程序和规范,将喜事、丧事宴席规模、对象彩礼、礼金及其他有关数额等事项作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内容,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建议彩礼最高限额不超过当地年人均收入的三倍,鼓励公益婚礼、集体婚礼、旅行婚礼等新型婚礼形式。

第十  满月、祝寿、升学、乔迁、开业等喜事庆贺应当文明、节俭,提倡以家宴庆贺为主。

第十五条自治县应当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文明治丧。开展殡葬活动应当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清明祭奠通过敬献鲜花、植树绿化、家庭追思、网络祭祀等方式低碳祭扫。

第十六条农村红白理事会应当在遵守婚丧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制定理事会章程,并向村民公开。

第十七条村(居)民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文明行为:

(一)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不贩毒不吸毒,不组织不参与赌博

)不传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视频和言论,抵制极端化等非法宗教活动。

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内应当相互谦让,文明交往交流,不大声喧哗,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加塞插队。

不损害公共设施,不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不占道摆摊经营。

开展光盘行动反对浪费、崇尚节约行动。

做到言行有礼、友善和睦,关爱老弱。

(七)文明交通,规范使用车灯,不乱鸣喇叭和随意变更车道,不往车窗外抛物,礼让行人和特种车辆,不乱停放车辆。

(八)维护管线安全,不私拉乱接电线、网线。

(九)爱护公共绿地树木、花草。

第十八条乡(镇)、村(社区)要组织村(居)民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活动,开展美丽庭院建设,最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评比活动,共建生态宜居家园。倡导下列行为:

(一)房屋等依法按照规划申请,禁止超规划乱搭乱建。

(二)房前屋后净化、亮化、绿化、美化,清除房前屋后杂草、杂物,有序摆放柴堆、草堆等。

(三)做到生活区、养殖区、种植区分离。

(四)庭院整洁卫生,生产生活物品摆放有序,有卫生厕所

(五)各类农机具安全有序停放,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六)垃圾扔到指定垃圾箱内,鼓励村(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第十九条村(居)民应当树立现代家庭文明观念,注重家庭正面教育,立德树人,传承良好家风和家训,教育子女珍爱生命。

(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父母;赡养人应当给予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引导子女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子女防校园欺凌、防诈骗、防拐卖等安全知识。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厌学、逃学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未成年辍学。

(五)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共同勤俭持家,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六)禁止家庭暴力,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七)邻里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谦互让,相互尊重文化习俗,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条 自治县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推进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村(居)民文明上网、尊德守法、理性表达,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和防范网络沉迷。

制作短视频及网络直播活动应当自觉抵制弄虚作假、唯利是图、庸俗低俗媚俗、泛娱乐化、宣扬拜金主义、崇尚奢华、铺张浪费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诚信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培育诚信文化,引导村(居)民在申请惠民事项、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等方面诚实守信。

第二十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作用,加强文明村镇、文明校园等文明创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应当组织和引导志愿者依托志愿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开展理论宣讲、文化体育、科技科普、健康素养、扶弱帮困、心理疏导等志愿服务活动,满足村(居)民个性化、多样化需求。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及保障。

第二十四条模范遵守本条例,作为评选道德模范、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等各类先进典型申报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风文明监督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鼓励村(居)民劝阻、投诉或者举报不文明行为。

二十六村(居)民委员会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遵守乡风文明相关情况作为家庭和个人申请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事项的评定推荐参考依据。

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节提出取消或者限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建立完善乡风文明工作机制,加强对乡风文明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村(社区)应当根据本条例,完善充实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二十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风文明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关于制定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2022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法治教育,推进移风易俗,引导农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因此,在乡村振兴大背景下,高质量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是适应农村建设新要求的现实需要,是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县委、县人民政府带领各族人民,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齐心协力摘掉了贫困县的帽子,取得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县、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县、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县荣誉,全县各族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满意度显著提升。但是,仍有部分群众思想观念落后,陈规陋习依然存在,文明意识有待提升,婚嫁彩礼不断飙升、喜丧事大操大办、人情礼金名目繁多等不良风气急需整治,既加重了群众的经济负担,又阻滞了乡村振兴进程。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培育文明乡风,有效革除陈规陋习,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确保自治县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工作如期实现,制定该条例迫在眉睫、意义重大。

二、起草该条例的过程

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该条例起草工作,高效有序推进。一是充分做好前期准备。20244月将条例纳入自治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前期阶段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科学论证后将其作为2024年自治县立法重点项目来推进落实。4月下旬,组织立法起草组云南新平县、屏边县贵州威宁等地考察借鉴立法经验。5月上旬,组织立法起草组学习《宪法》等3部法律法规和6个中央关于乡风文明建设相关文件2024524日召开全县立法工作启动会,并就该条例起草工作作详细安排部署二是广泛开展专题调研。立法起草组先后6次下乡镇、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乡镇党政班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宗教人士等不同群体,全方位听取群众意见建议15个乡镇同时开展立法调研,先后召开座谈会17场次,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及基础资料530完成提纲草拟,610日完成条例第一稿。三是充分征询意见建议。经立法起草组修改16614草拟完成该条例初稿,并在自治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上进行了充分讨论再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624日至27日,立法起草组该条例初稿发至全县1521个起草工作县直成员单位及县处级领导征求意见建议3672日,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该条例的论证座谈会,对其法规适用范围、规范事项、法规结构、条款设置等方面进行研究论证710日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第33次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三、制定该条例的立法依据及主要内容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同时参考历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央农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

主要内容:三十其中:第一六条主要对本条例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各相关部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界定第七条、第八条提出了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具体内容九条二十条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文化传承与保护、婚丧嫁娶、移风易俗、文明行为人居环境改善、家庭文明、网络文明、诚信建设、志愿服务、文明创建等需要规范与促进的具体内容第二十四条二十条规定了投诉举报及表彰奖励及监督机制第二十八条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不文明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责任追究。第三十条规定了条例的保障

四、该条例草案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围绕工作主线该条例草案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以乡风文明促进为重点,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法治保障。这是《条例》制定的主要目的,在该条例草案第一条明确提出,在其他条款也有具体体现

)体现倡导促进。该条例属于促进性立法以倡导与规范、保障与促进等内容为主要出发点对公民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明确提出了要遵守哪些规定,其中条例草案第十七条明确了九个方面村(居)民应当履行文明行为,第十八条明确了六个方面村(居)民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的内容,第十九条明确了七个方面村(居)民应当树立现代家庭文明观念的内容,还包括第二十条的文明上网和第二十一条诚实守信内容。这些文明行为涵盖了公民应当遵守的社会文明行为,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

(三)突出解决问题。该条例起草调研、征询意见过程中,反映最强烈、矛盾最突出、关注度最多的是红白喜事大操大办、高额礼金、浪费攀比、厚葬薄养、老无所养等陈规陋习和不良风气方面问题。基于此问题,立法起草组专门学习研究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其中2021年至2024年连续四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强化村规民约激励约束功能,持续推进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为此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体现立法在于解决问题这一目的,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自治县应倡导婚事新办、嫁娶从简”“自治县应当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文明治丧等内容;在广泛征询意见建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借鉴江西等多地关于农村婚彩礼专项整治等现行做法和经验,增加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建议彩礼最高限额不超过当地年人均收入的三倍内容。另外,条例草案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尊重不同民族和区域风俗习惯,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通过自治程序和规范,将喜事、丧事宴席规模、对象彩礼、礼金及其他有关数额等事项作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内容,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以上内容是该条例草案比较有针对性和导向性的条款,对自治县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有效整治不良风气和陋习恶习,促进乡风文明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融入地方特色。条例草案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两个重要内容纳入条例草案,既有春节、丰收节等国家重要节庆节日,也有具有地方特色的节日、民间文艺活动和传统体育活动。其中:第十一条规定鼓励举办春节、丰收节、万里戍边西迁节等传统节庆活动,鼓励举办红歌、朱伦呼兰比、阿肯阿依特斯、麦西来普、花儿等形式的文艺活动,鼓励开展射箭、赛马、摔跤、拔河、扳手腕等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等五个方面内容。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和传承手工刺绣、贝伦舞、汗都春、传统弓、正骨疗法、伊犁花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上内容是条例草案充分体现地方地域特色的内容。

)发挥示范引领。为有力保障和助推条例顺利实施,形成代表示范带动、全民主动参与的良好氛围,该条例草案注重突出国家公职人员、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女代表、先进模范在乡风文明促进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条例草案第六条第十三条的相关内容,第十条明确国家公职人员应带头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内容,条例草案对加强文明村镇、文明校园等文明创建、道德模范评选,组织做好最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等评比活动设置专门条款同时,在二十九明确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追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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