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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3-08-20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访问量:

关于公开征求《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自治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条例(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2023年8月底进行二次审议。为广泛凝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现面向全县广泛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

现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条例(草案)》全文公布,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9月20日前反馈至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李雪健

电话:13325692128

电子邮箱:12630843@qq.com

信函请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835300

0999-3627382(传真)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8月20

关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条例是规范地方立法的基础性、程序性法规,是地方开展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地方立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制定条例草案是我面对新局面、适应新形势全面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

(一)制定条例草案是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立法的步骤与节奏明显加快。自治县依法开展地方立法,就必须制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条例,从而规范立法活动、保障立法质量。

(二)制定条例草案是贯彻依法立法理念的必然要求

地方立法要严格遵循依法立法的理念。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行使立法职权,要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要体现合法性要求,要切实遵循不抵触原则,不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制定条例草案是发挥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的有效途径

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是现代立法的必然要求,也是立法主体的民主性和人民性的必然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来主导立法过程,是立法获得正当性与公正性的基础。通过对立法活动的程序作出规定,使得立法活动各环节在人大主导中有规划、有计划,按程序的稳步推进。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

制定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规范我立法活动,推进我地方治理体系建设,确保立法质量为重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为实现察布查尔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作为本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法规,对下一步开展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规范作用。自此,按照立法原则县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为保证立法质量和效果,研究自治区其他州、立法经验,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努力做到开门立法,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建议。在充分沟通、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并于2023516日经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修改2023年8月28日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条例草案的依据及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制定。共十一条。主要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事项权限、立法程序、法规解释、法规的批准与公布、法规的清理、修改和废止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关于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自治县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保护、社会治理等各项措施;

(三)关于传承和保护优秀文化遗产方面的事项;

(四)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持和改革各民族风俗习惯需要作出的规定事项;

(五)制定具有地方民族特的文化旅游事业方面的各项措施;

有关法律法规授权自治县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事宜

第五条自治县立法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自治县人大会或者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自治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应当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再提交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应当同时提交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草案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措施。

  自治条例草案和单行条例草案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第九条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提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起草:

()自治条例案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

()属于规范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和程序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

()属于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一般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单行条例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案,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单行条例草案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一)组织起草或修改单行条例草案;

(二)调研和协调处理单行条例起草、修改、报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座谈会、听证会、评估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四)起草单行条例草案的说明,审议意见、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草案等,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单行条例后,将正式文本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五)其他有关单行条例案的立法事项。

第十二条在起草单行条例草案过程中,自治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草、调研、论证等活动。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代表、公民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于单行条例案事项较为单一或者单行条例修改、废止草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只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单行条例草案,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再由起草单位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提案人相关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亲自或委托提案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指派负责人或委托人介绍情况。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列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自治县人大会在条例批准后七日内在察布查尔零距离、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颁布施行一年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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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