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为规范我县高标准农田工程建后管护,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职责和管护经费保障,结合察布查尔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状。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新农建〔2021〕7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文件精神,察布查尔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新农建〔2021〕7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文件精神,明确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以来,我县发改委、财政、水利、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已建成高标准农田123.34万亩,但是没有落实建后管护制度,导致部分工程设施损坏后不能及时有效维修管护,发挥不出应有作用。为规范我县高标准农田工程建后管护,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职责和管护经费保障等,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二、出台依据
《实施细则》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新农建〔20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实施的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对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的管护。
四、管护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是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督管护职责。村民委员会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辖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的具体管护工作结合实际直接承担或者委托农民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管护职责,建立管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分七章,二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阐述了《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阐明了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开展建后管护;第二章管护主体及职责,共四条。重点明确了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督管护职责。村民委员会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辖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的具体管护工作结合实际直接承担或者委托农民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管护职责,建立管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三章管护模式,共八条。根据各地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委托管护模式、专职管护模式、流转管护模式、“保险+管护”模式等不同管护模式。第四章管护内容和标准,共二条。结合高标准农田“田、土、水、路、林、电、技、改”等八要素,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要内容。按照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使用年限相关专业标准规定,明确具体管护标准。第五章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共二条。管护资金由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组织)统筹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资产受益、社会捐赠等多方位筹措资金用于管护。第六章监督与宣传,共二条。主要从加强检查督导、完善评价机制、监督体制和强调依法管护等方面明确保障措施。第七章为附则,共一条。
六、《实施细则》的意义
《实施细则》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健全我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规范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解决建成的工程设施产权不明晰、管护资金和措施不到位、缺乏管护奖惩机制,确保已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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