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我局拟定了《察布查尔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现就有关制定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意图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伊犁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审议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伊犁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察布查尔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察布查尔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经多次讨论、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察布查尔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初稿)》。其后,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对《察布查尔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中的七部分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察布查尔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后,以县政府名义提交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审议。
三、本框架和内容
《察布查尔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由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第一部分,发展方式;第三部分,政策支持;第四部分,准入条件;第五部分,工作流程;第六部分,运营规则;第七部分,保障措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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