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近年来,我县行政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伊犁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伊犁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各项文件管理制度,文件质量逐步提升,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来,国家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加大推进力度,先后发布《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在控制数量、规范程序、健全机制、强化督查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并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201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1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42号),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作出了具体参考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提升,特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的依据
1、《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1号)
2、《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42号)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我县根据自治州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于2019年年底起草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过反复讨论,通过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征求意见,经反馈,均为无意见。
四、主要内容的简要说明
本规定共31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公布实施等相关程序和内容。
(一)体现了党的领导,即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即禁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置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干预审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等。
(三)从源头上控制文件数量,《规定》明确凡上级已制定政策从事的,不得重复发文。
(四)聚焦起草环节,提升文件质量。《规定》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内容,强调起草阶段的评估论证,完善征求意见程序等。
(五)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应当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同时明确了合法性审核工作机构,强调未经合法性审核,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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