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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规定,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均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判断标准为:
从实质内容上看:
一是规定的事项为经济管理类事项;
二是具有对外效力,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
三是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要重点审查。
从表现形式上看:
一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审查。
二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措施需要审查,主要包括:
1.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2.“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防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三是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地方性法规,由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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