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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行直接救助。特困人员(孤儿)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100%进行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限额;低保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75%进行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低保边缘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70%进行救助,救助起付标准按州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2023年暂定为2500元/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2.依申请救助。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65%进行救助,救助起付标准按伊犁州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设定年度(2023年暂定为6000元/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3.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超过防止返贫监测范围(2023年度为8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按80%实行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分类 救助 |
直接救助 |
依申请 救助 |
倾斜救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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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类别 |
特困人员(含孤儿) |
低保对象 |
低保边缘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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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
0 |
0 |
2500元/年 |
6000元/年 |
8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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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 |
不设限额 |
50000元/年 |
50000元/年 |
50000元/年 |
不设限额 |
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 |
救助比例 |
100% |
75% |
70% |
65% |
80% |
未按规定履行转院救助比例降低15%,危及生命的急危重症除外 |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单式”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
申请医后救助人员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负责医疗救助申报材料的受理、调查、审核和公示,县市医保部门根据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和同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批。对医疗救助对象发生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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