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高标准农田工程建后管护,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职责和管护经费保障,结合察布查尔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状,我局起草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本实施细则共分七章,二十三条。在前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函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4年3月12日18:00之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局,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郭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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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关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的制定说明
2024年3月1日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持续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 [2019]50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农建〔2021〕7号)等意见办法,结合我县农田建设实际,编制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对农业农村部门立项建设的高标准农田 (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开展建后管护,必须及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 (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范围包括农田建设工程和耕地质量建设工程的建后管护。
农田建设工程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详情如下:
1、土地平整工程指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溉与排水的需要而采取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2、灌溉与排水工程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所修建的田间水利设施。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高效节水等田间灌溉工程排水工程等。
3、田间道路工程指为农田耕作、农业物资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所修建的交通设施。包括田间道 (机耕路)和生产路。
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指为保障农田生产安全、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农田污染和自然灾害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等。
5、农田输配电工程指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强电、弱电等各种措施,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变配电装置。
6、耕地质量建设工程包括退化土壤治理、障碍土层改良、轻度污染修复治理、土壤培肥等,以及耕地质量监测设备购置安装及地块管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督管护职责。村民委员会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辖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的具体管护工作结合实际直接承担或者委托农民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管护职责,建立管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和托管的农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成立农田管护小组承担管护职责。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管护职责。村民委员会要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项目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
第七条 负责运行管护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主动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及群众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八条 管护主体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三章 管护模式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与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时逐级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保质期内(工程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后一年),若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县农业农村局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条 根据各地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
(一)委托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牵头,依托已成立的农民用水协会,或组织受益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工程设施进行管护。
(二)专职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将管护区域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等张榜公布,公开聘用管理工作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三)流转管护模式。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管护。
(四)“保险+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依法依规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管护渠道,采取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利用“保险+管护”模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
第十一条 各类管护模式的管护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十二条 管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管护工作人员要定期对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巡查档案。
第十四条 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工程设施破坏。发现破坏的,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报告,由管护主体先行解决,不能解决的,村民委员会必须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并协助处理,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对发现的故意破坏、盗窃工程设施等行为,及时报案,提请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联合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及时查看现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 (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出现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现象,管理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内容
项目移交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组织乡镇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移交项目进行复验,明确项目移交具体内容;结合高标准农田“田、土、水、路、林、电、技、改”等八要素,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要内容如下:
(一)田间工程。主要包括田埂、田间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田块整治相关工程。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主要包括蓄水池(沉沙池)、农用井、泵站;灌排渠系管道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网、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田间监测工程、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等。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使用年限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规定,整体工程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项目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后一年。为确保在使用年限内安全有序运行,具体管护标准如下:
(一)田间工程。农机下田坡道、田埂无垮塌,田间护坡无损坏,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梯田田坎完整,能够有效保护农田。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各类渠(管)道、排水沟、渠系建筑物、蓄水池(沉沙池)、高效节水灌溉以及附属工程设施等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且无安全隐患,渠道、涵管要及时除草,疏浚。
(三)田间道路工程。维持路面平整,路肩完好,能够满足农用运输车和农业机械的正常通行。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保存率达到85%以上,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完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六)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完好,信息完整准确。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九条 资金来源
(一)建后高标资产移交管护主体,国有农用地管护主体为土地承包者或长期经营的公司负责管护。村集体土地(包含家庭承包地)和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监督管理主体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护主体为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组织),由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组织)统筹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资产受益、社会捐赠等多方位筹措资金用于管护。对部分村集体经济收入很低、无法满足管护资金的,可申报财政预算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资金;
(二)将农田建设形成的新增耕地作为村集体资产,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三)乡(镇)场和村(社区)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四)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前提下,村民委员会(合作经济组织)发包集体土地过程中收取适当管护费用;
(五)将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收入的田间工程水费等收入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六)乡(镇)场、村(社区)依法取得的社会捐赠等收入。
第二十条 建后管护资金由管护主体负责管理。国有农用地管护由承包者在承包期内按照水利设施现状保持维修;由公司长期经营的(如农水等)由公司负责管护(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县财政拨付的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由乡镇(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新增耕地作为村集体资产收入、集体经济收益、社会捐赠等收入的资金由项目所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水费用于管护资金的由水利行业部门负责管理。使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在项目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宣传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 (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指导,每年应对每个乡镇不少于2个行政村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开展管护工作日常抽查,具体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护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管护效果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正常运行。县农业农村局应结合乡镇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乡镇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价赋分项中。对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应予以表扬并在年度考核中加分;对管护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等不良影响的乡镇,应扣除考核指标赋分,并进行约谈。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及村民委员会要督促管护主体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 (高效节水)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 建后管护的政策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 (高效节水) 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毁高标准农田 (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行为。各乡镇牵头、各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分类做好监管,对流转的经营大户、企业主体由村民委员会与其签订运营维护责任书,并在每一轮灌溉期进行常态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高标准农田项目发挥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察布查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为规范我县高标准农田工程建后管护,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职责和管护经费保障,结合察布查尔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状。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新农建〔2021〕7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文件精神,察布查尔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新农建〔2021〕7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文件精神,明确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以来,我县发改委、财政、水利、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已建成高标准农田123.34万亩,但是没有落实建后管护制度,导致部分工程设施损坏后不能及时有效维修管护,发挥不出应有作用。为规范我县高标准农田工程建后管护,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职责和管护经费保障等,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二、出台依据 《实施细则》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新农建〔20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实施的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对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的管护。 四、管护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是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督管护职责。村民委员会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辖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的具体管护工作结合实际直接承担或者委托农民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管护职责,建立管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分七章,二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阐述了《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阐明了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开展建后管护;第二章管护主体及职责,共四条。重点明确了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督管护职责。村民委员会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辖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的具体管护工作结合实际直接承担或者委托农民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管护职责,建立管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三章管护模式,共八条。根据各地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委托管护模式、专职管护模式、流转管护模式、“保险+管护”模式等不同管护模式。第四章管护内容和标准,共二条。结合高标准农田“田、土、水、路、林、电、技、改”等八要素,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要内容。按照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使用年限相关专业标准规定,明确具体管护标准。第五章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共二条。管护资金由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组织)统筹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资产受益、社会捐赠等多方位筹措资金用于管护。第六章监督与宣传,共二条。主要从加强检查督导、完善评价机制、监督体制和强调依法管护等方面明确保障措施。第七章为附则,共一条。 六、《实施细则》的意义关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实施细则》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健全我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规范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解决建成的工程设施产权不明晰、管护资金和措施不到位、缺乏管护奖惩机制,确保已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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