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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察布查尔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10-20      文章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关于《察布查尔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局起草了《察布查尔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前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2818:00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察布查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徐春华

联系方式:13999373039

电子邮箱:1208361783@qq.com

附件:《察布查尔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察布查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20日


察布查尔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现场推进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营造各族群众互嵌式居住的良好局面,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注重城市居住平衡,合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和租金标准,促进实现各族群众住有所居,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引导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通过新建、改建、盘活或购买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坚持合理布局,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突出重点,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建设。

(三)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自治县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3000套以上,2022年新建600套,2023-2025年完成2400套,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

二、发展方式

(一)新建。新开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科学确定选址,规范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促进居住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工集中、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应重点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职工阶段性居住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按照《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执行。

(二)改(扩)建。支持产业园区内存量工业项目配套建设宿舍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企业将闲置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盘活或购买。通过商品房存量购买、国企盘活存量房屋或企业向社会购买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利用社会租赁房源,通过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集中承租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政策支持

(一)细化土地政策支持

1.推进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城郊结合区、产业集中区、交通枢纽区周边的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自建、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收益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进行量化、分红,用于发展村集体物业经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支持县域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或自有闲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产业园区发展规划,满足安全,消防和环保要求的条件下,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方便职工生活,便于集中管理。

4.支持将依法取得土地和批建手续,且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技术业务)用房、旅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县人民政府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所需用地指标实行“报备制”,做到应纳尽纳、应保尽保,进一步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或分年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具体土地出让方案、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鼓励探索在公共交通便捷区域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落实税费和上级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1.积极争取通过上级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资金支持。

2.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政策。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三)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强化金融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按要求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严禁县人民政府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违规举债。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四、准入条件

主要保障对象是符合条件的我县城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含各类引进人才、消防救援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阶段性住房困难和创新创业人员,不设收入线门槛。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成年后孤儿等特殊群体优先实施保障。申请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在察布查尔镇无住房;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三)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3个月以上。

(四)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性住房的,未享受人才配售住房,住房公积金补贴的。

五、工作流程

(一)明确实施范围。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求和规模,由自治州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汇总,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实施范围。

(二)确定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县人民政府按照“科学规划、按需申报”的原则,编制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向自治州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报备。

(三)组织项目实施。县人民政府建立项目清单及台账,指导各项目实施主体完善项目手续、确定适用标准、合理管控租金,实行精细化管理,并按要求申报年度建设项目。

(四)简化审批流程。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建设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分别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财政、税务和金融等各项支持政策。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1.对已建成的利用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由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重点审查项目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对利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中新建、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由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租赁住房项目,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回购单位签订协议后,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查认定,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六、运营规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率,降低空置率。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遵循“住户收入可承受、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让群众租得起、租得稳。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经认定的引进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或人才管理部门)承担租金或给予差额补贴,不做硬性规定。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租金标准不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

(五)承租对象租赁期满、获得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即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承租对象需要室内装修必须向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报备后方可施工,退出时不赔偿、不补偿装修部分费用,不到拆除装修部分。

(六)承租期间,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租人的动态管理。承租人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租赁合同,调整租金标准。不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收取。

(七)推进互嵌式居住,构建完整社区。县人民政府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建设、分配过程中,应按照“构建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发展城镇互嵌式社区”要求,引导不同民族的保障对象在同一小区同栋同单元互嵌混住,要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实际,完善相适应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等,完善提升居住环境,为各族群众提供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平台,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现有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补充完善,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相关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县人民政府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筹集、项目审批、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沟通协作,做好政策衔接。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自然资源、财政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衔接,提出明确的土地、财政、税务、金融等支持政策的实施路径。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及时落实各类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未纳入的不得享受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

(四)加强监督检查,纳入绩效考核。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切实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加强对商改租、工改租等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对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提高租金用途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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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